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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基层法院审判程序中的隐性规则

  
  六是法官素质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法治力度加大,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使普通百姓不仅学会了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法律人的要求也日益提高。因此,审判人员不随时代的变革而充实自己的话,是跟不上潮流的。部分审判人员依然如故地用老眼光来看待新问题,从而形成审判程序不规范的根源。

  
  三、规范基层法院审判程序隐性规则的相关措施

  
  改变案件质量评查模式,变事后评查为事中评查,变定期检查为随意抽查。上级法院检查案件质量,应适当选择那些尚未结案的案件,针对审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活性评查,而不是套用呆板的案件质量评查规则。基层法院系统内部的案件质量评查,也应趋向于对案件审理过程的跟踪与督查,逐步实现阳光审判。

  
  进一步深化庭审制度改革,建立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从而减少法院、法官的随意性,从根本上解决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

  
  外部监督上:(l)要求我国在立法上完善和健全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机制。(2)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法院工作监督检查中,不能单看案卷材料、听听汇报,还要深入群众,了解个案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等。并建立法院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个案汇报工作制度,定期派员旁听法院庭审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3)检察机关要对个案庭审中出现的违法问题,及时进行纠正,不能流于形式。

  
  针对乱收费现象、法院资金不足的问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法院投资,最大限度地满足法院办案经费问题,同时各级党委纪检、政府物价、审计部门加大对法院乱收费监督检查,对违法乱收费问题按照法律程序予以处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检察院也应充分使用监督权,对法院乱收费问题及时责令纠正,依法撤销基层法院自立超标收费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也不要视而不见,对上诉案件,发现原审法院超过标准问题,也要责成原审人民法院退还多收部分,更不要让败诉方承担多收部分。

  
  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政治素质、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同时还必须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和庭审驾驭能力。因此选拔审判一线的审判员,也应按上述要求具体进行操作,对没有被任命为审判员的,一律不准承办案件;对部分发、改率高、信访案件多的审判人员,可以责令其学习或转换工作岗位。

  
  毫无疑问,建设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锲而不舍地追求程序规范,应当成为新世纪人民法院最崇高最光荣的职责。反观基层法院当前的审判工作,法律中依然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如何杜绝基层法院审判程序中的隐性规则,让审判程序更加有序、更加有效、更加流畅,这是一个十分艰巨的问题,也是一个需要引起我们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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