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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基层法院审判程序中的隐性规则

  
  在审判实践中,基层法院审判程序规范化操作规程中还有某些隐性规则:(1)承办人拖延办案,造成案件超审限时,一是找主管院长任意批延期,二是承办人编造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协议从而扣除审限,三是找理由中止诉讼。(2)当庭宣判走过场,并没有真正体现当事人的诉讼权益。(3)无审判资格的人员同样办案,只是在相关的文书上没有署名而已。

  
  二、基层法院审判程序中隐性规则的形成原因

  
  一是诉讼体制问题。我国诉讼体制仍带有明显的职权主义色彩,审判过程基本上被法官操纵,当事人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其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具体表现是:忽视当事人权益的实现途径,过分强调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注重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法院、法官行为缺少约束;在审判程序的运用、选择方面,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权,法院、法官行为的随意性大;法官的个人偏好、性格特点甚至职业偏见等都可能影响着案件的程序规范化。

  
  二是内部管理制度问题。目前法院系统对审判程序的管理模式注重事后管理,过于形式化,不利于及时发现、制止程序违法问题。基层法院一般都是结案之后,由专门的部门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对案卷中的程序与实体问题进行评分,整改后入档备查。因此,大量的程序违法问题,当事人都无法知晓;整改过后再入档,上级法院也无从追查。

  
  三是监督制度问题。我国目前对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主要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人民法院和各级检察院,另外还有社会监督,包括新闻机构、当事人、人民群众监督等。实践中,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只是每年开展一次或几次对一府(政府)两院(法院、检察院)工作检查,听听汇报、看看案卷材料而已,因基层人民法院在制作各类司法文书上一般是查不出什么问题的。检察院按法律规定也是审后对个案监督,如抗诉等。庭审中如遇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当事人申请检察院监督机率较少,且检察院一般不会来庭进行纠正。新闻机构、当事人、人民群众的监督更显得苍白无力。

  
  四是认识问题。审判人员对审判程序存在错误的认识,把诉讼程序看成仅仅是一种工具,认为只要达到实体处理公正,程序的稍有不公那是无可非议的。实践证明:程序上的违法与实体处理不公往往是一对孪生兄弟,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五是物质保障问题。法院乱收费,书记员聘请不规范,文书送达不规范,究其原因,其一是办案经费不足,“贫困”法院只好向当事人伸手要钱;其二是部分庭室想设立“小金库”,给工作人员牟点福利待遇;其三是解决编外书记员、陪审员等人的工资福利问题;其四是解决吃喝招待经费等不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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