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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基层法院审判程序中的隐性规则

纵观基层法院审判程序中的隐性规则


梁成文


【全文】
  
  司法审判是法律正义转化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生命线。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实现。”所谓“看得见的方式”即是对程序公开的要求,又是对程序公正的要求。程序的不规范,正如司法环境的污染源,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成为影响司法权威性的重要因素。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基层法院审判程序中却存在着大量隐性规则,其不仅是众多上访案件的产生根源,而且也是影响我国司法形象的重要源泉。

  
  一、基层法院审判程序中存在的隐性规则

  
  立案阶段:(1)乱收诉讼费现象严重。如劳动仲裁案件收费标准是10元,在基层法院一件劳动仲裁案收费最少便是310元(票面诉讼费10元,另加收300元――500元不等的其他费用)。(2)立案不及时。有些派出法庭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状时,先在抽屉里放几个月,再去立案庭编案号。在当事人眼中,他的案子递交起诉状那天就立了案,事实上因承办人却并没有及时在法院内部要上相应的案号,该案在有案号之前的那几个月便是无名无份的黑案,无论是法院内部还是外界都无从追查该案的审理期限。(3)部分疑难、矛盾案件不予立案、刁难立案。一般做法是找出种种理由,实行软拒绝立案。

  
  庭前审理阶段:(1)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应将相应的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有些承办人送达不及时,在送达回证上只要求当事人签名,而送达时间却由承办人自己任意填写,因当事人一般都无法律常识,无疑让某些审限有问题的承办人钻了空子。(2)因当事人一般不能查阅法院的卷宗,有些承办人甚至任意更改送达时间与当事人签名。(3)随意找人代送文书,有些承办人甚至找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有关人员送达文书。(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转换随意,且当事人的相应诉讼权益并没有及时得到维护。(5)合议庭成员变化多、书记员不固定,因当事人一般不认识法院工作人员,且变换成员并没有通知当事人。

  
  开庭审理阶段:(1)审判庭布置、审判员着装、审判员抽烟(嚼槟榔)、书记员与审判员并列排坐、旁听人员的手机没有控制关机等等形式上的不规范现象严重。(2)审判员言语不规范、审判员进出随意、审判员不尊重代理人和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等等流动性的不规范现象较多。(3)书记员管理不规范,专职书记员少,能胜任书记员职责的更少,进而造成庭审记录不完善,不能真实、全面、客观地反应庭审经过。(4)有些案件先判后审,还没有开庭甚至就先有判决书了。(5)有些程序走过场,案卷里象征性装订显得极不严肃。比如有些案件的合议笔录由承办人一手炮制,完全为了事后的评查而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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