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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精神与民生责任

  
  问题是,对科学精神的理解,往往出现偏差甚至扭曲。尤其当科学精神面临一些非科学性干扰时,科学精神就会无条件输给非科学性干预。在这种制度环境下,即便是最具科学精神的科学家,也仍旧只能是一声叹息。但问题是,不敢对抗非科学精神的科学家,严格说来难以谈得上具有科学精神。科学精神的生命力在于,除了科学没有任何。随身民族的进步和政治文明的推进,国家越来越重视科学,尊重科学家。这是好事,但享受科学成果的人们,或许更希望对科学以及科学家的尊重继续往前推进。尊重科学、尊重科学家,就必须尊重科学精神。尊重科学精神,就必须让科学家大胆说话,防止科学精神输给非科学精神。

  
  另一方面,要正确对待民众的信息渴求与合理质疑。不可否认,现在的言论自由以及公众知情权,在不断朝着进步的方向发展。也不可否认,对待一些违法性煽动言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我国《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15条第2款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对待谣言,国家法律当然应该禁止,有关方面也有义务有职责予以平息和澄清。但在对谣言的认识问题上,应该注意将谣言与信息渴求、合理质疑严格区分。例如,在地震信息面前,如果有人搜集到了关于地震前兆的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哪怕是信息报送者在报送信息时大胆作出了关于即将发生强烈地震的预测,也应该慎重对待,不应该草率将之界定为谣言。当地震发生之后,有关地震损失及救灾信息,民众有权知悉。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国家建立了信息公开与发布制度,但公众之间也应该有权分享自主获得的有关信息,哪怕这些信息赶在了权威发布之前。这些信息的交流,除非纯粹是为妖言惑众、图谋不良,否则,绝大多数信息分享者或者交流者可能也仅仅是在本能地满足一种信息渴求。因此,在界定信息的可传播性上更应该持谨慎态度,不便动辄作出处理。同样,对待公众的合理质疑,也应该予以尊重,防止将合理质疑作出扩张解释甚至歪曲处理。

  
  因此,在地震预防信息的检测预报中,有关专家和当局不应忽视民众信息。或者说,当局在对待重大灾害监测预防信息时,应当避免“唯专家信息是真,群众建议置之不理”的片面态度。群众工作路线也要坚持,这也是一贯倡导的优良工作传统。尤其是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重大灾害方面,更不应忽视任何足以有助于监测和预防的信息搜集与占有。这同样也是一种科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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