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轮审理中,中方主张,争议专利的权利要求1-7违反《美国法典》35§112?1规定的“书面描述要求”:说明书应当包含对权利要求中发明主题的书面描述,描述发明主题实施的方式和过程。
此轮,ITC裁决书认为:根据法院对权利要求1的解释,凝胶阳极就是“所述锌阳极”的前引基础,那么权利要求1缺乏对发明主题的书面描述。
ITC的这个判断采用了两步分析法:
第一,按照法院的解释,如果凝胶阳极是完成的商用化学电池的阳极,那么“放电后”明确需要阳极按照规定的方式放电。该权利要求1没有引述其他阳极。ITC强调,说明书的测试电池或者其阳极在权利要求1中都没有被叙及,权利要求1中没有对化学电池的阳极与测试电池的阳极建立任何关系。说明书按照权利要求描述的放电方式唯一描述的电池是测试电池,而不是可商用的电池
第二,对于说明书,ITC认为,说明书没有描述按照权利要求1描述的方式放电的化学电池阳极,它仅仅描述了按照权利要求1描述的方式放电的测试电池的凝胶阳极。这种测试电池必须把块头做得很大,根本没有商用价值,不可能是权利要求1描述的商用电池。
因此,ITC裁决,争议专利的权利要求1-7违反《美国法典》35§112?1规定的“书面描述要求”,应予无效,被告不侵权。原告遂再次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后者在2008年4月21日判决被上诉人ITC胜诉。三名法官中,Schall和Linn支持ITC;Newman明确表示反对,并撰写了异议文件。尽管该案是ITC历史上第一次根据专利撰写的形式条件判决专利权人败诉,但是上诉法院明确规定,该案不作为先例使用,不能进入美国判例法。
专利权人遂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2009年3月23日,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专利权人的上诉,历时近6年的无汞碱性电池专利大案宣告终结。
评述4:中国人缺乏大智慧,缺乏长效规划和执行能力,缺乏自由理性生存空间,最终各行业本土品牌企业都可能败在美国手下
从2003年开始,美国吉列、科博等企业釜底抽薪,发起金融大决战,一举占领中国各省市60-80%的市场,北京等发达地区外资电池占有率超过90%,中国出口的电池产品也改旗易帜,改由外资产品主导,这使中美专利大战演变为中方全行业支付诉讼费和律师费,美方个别电池巨头受惠的美国本土专利大战。
由此看来,中国电池行业通过一次战略决战,实现知识产权崛起的目标已经落空。在大部分企业出口长期停滞,全行业凑钱打官司,骨干企业控股权纷纷旁落的情况下,中国企业仅仅在战术上打赢了一个337诉讼,但实际上已经在战略上输掉专利、金融两大决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