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日,ITC宣告中国企业败诉,裁定侵权成立。其他地区立即有三个被告与原告签署保密协议,退出诉讼。
2004年10月1日,ITC推翻原来的裁决,认定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1-7违反《美国法典》35§112?2规定的“确定性要求”,应予无效,裁定侵权不成立;该裁定后来被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并发回重审。
2004年10月1日的裁决中,ITC认为:商业电池包含三个基本部分:阴极、阳极、连接阴极到阳极的电导体。电池阴极包含还原剂、电子释放化合物。电池阳极包含氧化剂、阴极释放电子的接收化合物。电导体连接阴极和阳极时,电子经过导体,创造能供电子设备使用的电流。
商业碱性电池原来包含二氧化锰作为阴极有效成分,锌作为阳极有效成分。但是,锌容易腐蚀,产生氢气,造成电池泄漏。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电池制造商们发展了一项新技术:采用汞齐锌粉做阳极有效成分。这样,电池腐蚀和氢气泄漏问题都得到了解决。但是,含汞电池的环保处理难题应运而生。科学家为探索减少汞使用量的碱性电池付出了大量精力。
争议的专利发现高纯度锌粉可以降低腐蚀。如果发明人撰写高纯度锌粉制备碱性电池的用途发明,其也许可以获得权利更稳定的专利;专利描述和撰写难度也更小。
但是,发明人尝试撰写一个更难描述的产品设计主题:商业电池用这种锌粉,减少汞添加剂用量的产品。于是,权利要求1写成了:一种化学电池,包含碱性电解液,包含二氧化锰作为有效成分的阴极,包含锌有效成分的凝胶阳极,其中电池包含的汞低于电池重量的百万分之五十,而且所述锌阳极在2.88A放电161分钟到15%放电深度,凝胶膨胀不超过25%。
关于专利权利要求的“确定性”,ITC说,权利要求1中“所述锌阳极”没有明确的在先引述基础。如果“凝胶阳极”被解释为“所述锌阳极”的在先基础,那么这个权利要求就变得毫无意义,因为仅仅测试电池,而不是用在确实完成的商业电池中的阳极经受了权利要求1描述的放电过程。
如果“所述锌阳极”被解释为测试集成到电池中的锌,那么“所述锌阳极”中的阳极就是多余的。ITC认为,对“所述锌阳极”在先引用基础的任何解释都无法导致本权利要求能够被理解。因此,ITC认为权利要求1不确定,应予无效,其余从属权利要求也一并无效。
但是,法院认为:在判例法上,不确定,是解释不通或者模糊性无法克服的意思。权利要求的确定性取决于相关词汇能否给出合理的意思,使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发明人主张保护的主题。法院认为,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可以解释得通;凝胶阳极就是“所述锌阳极”的前引基础。因此法院裁定,ITC关于专利无效的判决错误,命令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