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评述:双鹿电池等企业胜诉美国337调查案

  
  据了解,近年来,针对中国企业的337调查呈逐年上升趋势,每年的案件数已占被调查国家的第一位。这些调查,有相当多的是属于利用合法的途径设置贸易壁垒、实施贸易保护,并且结果多数为中国企业被判侵权而败诉,不得不退出美国市场或者支付高额的知识产权方面的费用而保住美国市场。关于无汞碱性电池侵权的337调查是难得的以中方全面胜诉为结果的案例。

  
  评述1:劲量公司此次输掉337诉讼也是因为轻敌、抠门

  
  说它轻敌,是因为劲量公司意识到了犯众怒的危险,意识到了各个击破,分而治之的重要性。但是,在美国两大电池巨头率先屈服,欧、日电池巨头陆续屈服的情况下,它没有意识到中国非自由市场、非商业理性因素在法律决战中的巨大攻击力。

  
  说它抠门,是因为劲量公司请来了孙子辈的律师,并试图用一个便宜的诉讼解决全球几十个企业的问题。结果,中国请来了爷爷辈的律师,用不计成本的大手笔赢得了诉讼。试想,如果劲量公司当时选用其他诉讼策略,在各州联邦地区法院分别控告中国企业;或者,在个别州打赢对个别中国企业的诉讼后,再对非常弱小、一告就跑的个别中国企业提起337诉讼,同时申请概括性排除禁令,怎么可能出现目前的诉讼结局?

  
  评述2:形式条件打赢官司全凭爷爷辈律师

  
  ITC裁决,争议专利的权利要求1-7违反《美国法典》35§112?1规定的“书面描述要求”,应予无效,被告不侵权。原告遂再次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后者在2008年4月21日判决被上诉人ITC胜诉。三名法官中,Schall和Linn支持ITC;Newman明确表示反对,并撰写了异议文件。尽管该案是ITC历史上第一次根据专利撰写的形式条件判决专利权人败诉,但是上诉法院明确规定,该案不作为先例使用,不能进入美国判例法。

  
  专利权人遂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2009年3月23日,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专利权人的上诉,历时近6年的无汞碱性电池专利大案宣告终结。

  
  评述3:中国非商业理性、非常规出牌的攻击力很强,屡败屡战,震惊美国

  
  专利侵权诉讼的防火墙依次是程序瑕疵抗辩、专利不可执行抗辩、专利新颖性瑕疵抗辩、专利创造性瑕疵抗辩、专利撰写瑕疵抗辩、侵权豁免抗辩、在先使用权抗辩、不侵权抗辩等。中国公司依次提出了三个抗辩,输掉两个,赢了一个。

  
  在第一次审理中,原告放弃权利要求8-12,认为被告仅侵犯权利要求1-7;中国公司主张原告在申请US5464709号专利的时候存在“不公平行为”,该专利应丧失执行力。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