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法官与司法法官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和后续的修正及相关法律中,规定了行政法官不受SEC及其他官员的干预,并授予行政法官与司法法官类似的审判权力,但这并非意味着它就与司法法官享有完全相同的地位。SEC行政法官对案件只有初步裁定权或建议权,对案件的最后决定权掌握在SEC手中;相反,司法法官则有完全的决定权,并且奉行法官个人独立原则。司法法官的地位受到美国宪法第三条的保障,很多甚至任职终身。司法法官不仅对民事、刑事案件具有广泛的管辖权,即便是对行政法官的上诉案件也具有管辖权。司法法官具有极高的社会地位、名誉和司法权力。行政法官只有单行法律规定的保障,有任期限制,非终身制。虽然行政法官的数量超过司法法官,而且正在迅速增长,但他们的声望尚不如司法法官。此外,与宪法第三条规定的司法法官不同,行政法官没有决定如何进行法律解释的裁量权。[9]
二、SEC行政法官的体制架构和职权范围
(一)行政法官办公室
SEC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建立行政法官办公室。SEC行政法官办公室由首席行政法官和一定数量的、独立的行政法官组成。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1-559节和联邦证券法律有关规定,行政法官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在由SEC发起的行政处理程序中主持听证和做出初步裁决。行政法官的职责主要是主持听证程序和裁决由SEC启动的有关违反证券法的案件。当SEC启动一个公开的行政处理程序后,它会将案件提交给行政法官办公室,行政法官办公室把案件移交给一名行政法官处理。行政法官处理一个类似于在联邦法庭中没有陪审团的公开听证。像联邦法官一样,行政法官有权发出传票,决定案件的进展、决定接受证据等。在听证完结之后,行政法官应当做出初步裁定;但SEC对该初步裁定可以作出审查,掌握最后的决定权。
(二)首席行政法官
首席行政法官除承担《联邦行政程序法》下关于行政法官的职责外,还承担SEC授权的与其在《联邦行政程序法》下职责对应的其他职责。首席行政法官是行政法官办公室的行政首脑,除为维持行政法官的独立性而不得干预行政法官处理行政程序外,对行政法官办公室其他事务的正常运作负责。因此,他实际上扮演着行政法官办公室和SEC之间的联络人角色。除SEC另有规定外,首席行政法官具有SEC的以下法律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