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权是公民最为普遍、最为关切和最常行使的权利。在市场经济中,缔约又是最为常见和最为基础的民事行为。因此,契约自由对于每个公民来说,最为基本;对繁荣经济来讲,最为必要。一个开明的政府应当给个人自由提供最大的空间,而不是去限制个人自由。
同时,契约自由应是有限度的自由。而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也应是适当的限制,限制的程度以禁止契约自由的滥用、保护弱者一方的合法权益为限,不得违背契约自由的基本精神。契约自由是问题的主要方面,是第一位的。法律干预是问题的次要方面,是第二位的。法律干预是对契约自由的补充,是为契约自由服务的。“法律不应为了司法利益而限制人们缔结合同的权利,或在缔结合同的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干预,而只是在其中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了缔约规则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帮助其中的一方。”[58]因此,在具有长期计划经济传统、法律对私法领域涉入仍然较深的现阶段,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必须大力宣扬契约自由,增强合同观念,尽可能维护契约的效力;注意法律对契约自由干预的强度,能尽量不干预的,就少去干预;多设任意性条款,给契约自由留下足够的空间,以彰显契约自由的魅力。
[3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258页
[3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265页
[34][英]阿尔弗雷德·N·怀特海.《思想的冒险》.纽约,1933.63页
[35]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05页
[36]参见刘宇.浅谈契约自由原则与国家干预[J].知识经济,2008(2)
[37][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M].董炯等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71页
[38][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M].董炯等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65页
[39]李军.私法自治的基本内涵[J].北京.法学论坛,2004(6)
[40]具体规定参见《
合同法》第
52、
53条的规定。
[41]陈妙英.论公序良俗原则[J].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7)
[42][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M].顾培东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97页
[43]参见郭明瑞等.论法律与私法的划分及其对我国民法的启示[J].环球法律评论,2006(4)
[44]尹田.法国现代
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9页
[45]参见卢文道.试论契约自由及立法干预[J].南京社会科学,1996(9)
[46]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9页
[47]参见杨桢.英美契约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27—28页
[48]同质救济指在权利被侵害不能恢复原状时,应按价值规律以金钱赔偿实际损失,主要体现了对受害人直接救济性和补偿性。这与行政和刑事责任体现对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保护以及对加害人的惩罚有所不同。
[49][英]阿蒂亚.
合同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9.23页
[50]参阅韩大元.
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J].法学论坛,2005(1)
[51]参阅莫于川.判断公共利益的六条标准[J].法制日报,2004-05-27
[52]袁曙宏.“公共利益”如何界定[J].中国农村研究网,2004-08-11
[53][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下).郭大力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252页
[5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增订本)[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5页
[55]参见王轶.论
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规范[J].中国民商法律网,2007-11-9
[56]参见熊菁华.开瓶费之争的立法启示[J].中国人大,200(14)
[57]参见熊菁华.开瓶费之争的立法启示[J].中国人大,200(14)
[58][英]阿蒂亚.
合同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