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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驾考合一”彰显法治进步

废除“驾考合一”彰显法治进步


王锡锌;田飞龙


【全文】
  
  “驾考合一”因自身建构的利益链条而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甚至在不知不觉间塑造了人们简单接受的生活习惯。但这一切是否必然?在法律上是否存在问题?湖南省最近“驾考合一”规定被撤销的个案,向我们展示了新的可能。

  
  长期以来,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一直是我国依法行政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机制一直未能有效建立和运行。在国家法律层面,行政规范性文件被归于“抽象行政行为”,因而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行政复议法也只建立了具体案件中的附带审查制度。从各地实践看,对规范性文件也没有具体的审查制度安排。司法审查的排除以及行政审查的附带性,导致公民缺乏有效的法律程序支撑来及时发现并申请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实中,各个层级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也普遍利用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制度漏洞,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很多规范性文件都涉及加重公民义务负担、增设收费以及行政性垄断等问题。

  
  比如在本案中,湖南省公安厅与交通厅联合制定的《暂行规定》就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反垄断法及公安部91号令的情形。《暂行规定》规定申请驾照考试需经过政府审核指定的培训机构的培训,这直接增加了公民取得特定资格的许可条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和公安部91号令——这在欧爱民等人的申请书中已经明确提出,其中违反公安部91号令的理由被湖南省法制办直接采纳,作为撤销行为的实体依据。但有关方面忽略了《暂行规定》还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问题。

  
  反垄断法第5章专章规定了反行政垄断的问题,首要一条即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这里的“商品”应作广义解释,即包括“服务”在内。《暂行规定》在缺乏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擅自规定“驾考合一”制度,通过自我授权来指定合格的培训机构,并强制要求申请者经过这些机构的培训程序,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指定经营者并强制公民购买培训服务的情形。行政性垄断不仅涉及行政违法,而且严重干扰驾驶培训市场的健康、正常发展;不仅违法增加公民的义务负担,而且容易造成驾驶培训市场的恶性竞争,滋生腐败。据此,《暂行规定》涉嫌违反法律和规章,而且造成了行政性垄断,妨碍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民的选择自由,其被撤销显然是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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