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型犯罪预防重视控制理念的提前摄入与控制措施的提前介入,在城市青少年的家庭、学习、社会生活中融入犯罪预防的深度思考。首先,身心发展阶段的犯罪预防措施能够支撑较为完整的犯罪诱惑控制能力。根据高特弗里德森与赫希的经典著作《犯罪一般理论》提出的“犯罪自我控制论”,自我控制能力较强的行为主体能够抵制犯罪诱惑,自我控制能力低下的现实主要源于儿童或者青少年时期的弱化性教育约束。[2]这正好解释了为什么面对相同的犯罪诱惑只有部分行为主体会做出犯罪性选择。幼年、少年、青年阶段的逐级递增的犯罪预防强化能够尽可能深地开发非犯罪性的自我控制意识,尽可能多地习得规范遵从能力。其次,延续城市青少年成长历程的追踪性犯罪预防措施能够强化犯罪冲动控制能力。冲动一直被犯罪学家认为是与犯罪等严重反社会行为相关的人格特征。[3]“冲动—失控—犯罪”可以概括相当数量的城市青少年犯罪的生成模式。冲动、犯罪、发展型犯罪预防措施之间有着极为紧密的互动关系。发展型犯罪预防措施生成了正常的社会生活,随即稳定了行为主体面对突发性犯罪意图的冲动情绪——防止冲动爆发具有避免犯罪现实成型的作用。虽然国内缺乏相关调查研究,但国外实证报告业已指出,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不同类型的犯罪人表现出截然不同的冲动样态。[4]这便提醒我们必须注意从犯罪类型的角度细化发展型犯罪预防项目。再次,根据年龄变化层层深入的发展型犯罪预防措施能够防止犯罪风险促进因素的累积与叠加。既然犯罪成型是一个发展过程,那么控制犯罪泛滥的预防措施也必须是一个发展过程。不同的人生阶段决定了不同的发展方向与选择可能,犯罪风险促进因素的不同形态会保留在发展过程中并且进行恶性互动。即使持续性的发展型犯罪预防在前一阶段未能消减犯罪性因素,却至少可以在后续阶段对犯罪风险促进因素施加制度压力,防止因为恶性互动导致的犯罪叠加蜕变效应。
二、社区型犯罪预防措施
社区型犯罪预防措施意指在深入研究城市社区文化样态与行为模式的基础上着力改变引起犯罪行为发生或者促使行为主体亲犯罪化的潜在因素。社区是城市中财产犯罪、伤害犯罪、性犯罪的多发场所。社区犯罪情况是影响城市整体犯罪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城市是否和谐稳定的重要决定指标。社区犯罪独立于城市常住人口的变动性组成,行为主体是否选择犯罪,盖然地取决于其生活环境的社区生态情况,改变社区环境可能有效地改变常驻人口的行为模式,进而取得社区型犯罪预防的效果。基于此,芝加哥学派早在20世纪五十年代即对犯罪现象作出了以社区生态群落为基础的犯罪学理论解释,强调社区组织应当作为犯罪预防战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芝加哥学派犯罪理论为主导而形成的社区有机体、社区成员参与、社区资源流动、社区防卫等犯罪控制计划[5]为我们在城市中开展社区型犯罪预防措施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