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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行政处罚文书是否应当告知当事人诉权之探讨

外汇行政处罚文书是否应当告知当事人诉权之探讨



兼谈《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是否为复议前置规定

訾军场


【摘要】无论是应试材料还是理论探讨都认为不服外汇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先复议,外汇领域为行政复议前置。众多的法律学子和从业者连相关的外汇法规条文都没见过,但都理所当然的认为如此。笔者却认为,类似《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表述方式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复议前置规定。笔者并找到了一则相关案例,法院的判决和笔者的思路基本一致,法院同样不认为类似的规定为复议前置规定。
【关键词】外汇;行政处罚;复议;复议前置
【全文】
  
  《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是否为复议前置规定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以下简称《程序》)将办案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书的格式进行了统一,并以模版的形式在附件中进行了详细列明,这不但方便了检查人员办案,而且使相关法律文书在全国得以统一化。但外汇局肇庆中支在办案中发现,《程序》中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模版未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模版告知了当事人复议的权利,但未告知当事人诉讼的权利,这主要和《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是否把复议设定为前置程序有关。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法律体系还是文义来看,该条都存在产生多种理解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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