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调中国经济法的民主性,使之成为既“授权”又“控权”的良法
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人们逐渐认识到如果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政府与市场的互动便无从谈起。既要赋予政府适当的经济调控权,又要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真正将政府行为限制在法定范围内,切实保护市场主体的正当合法权利,实现权力向权利的回归,亦即权力的社会化,使权力回归于民众社会,这也说明国家权力的社会公共职能化。[5]
一方面,虽然相对计划经济时期,控权的立法并不少,但约束力却非常有限,权力寻租和过度干预的现象仍然非常普遍,权力主导经济配置资源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制度瓶颈,而转型时期经济法的使命就是促使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转变,科学界定权力的界限,保证政府对市场的权力受到实质性的约束,规范政府行为,甚至明确政府责任,以此实现社会整体利益。[6]另一方面,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交易不透明和不公平的现象亦非常多见,市场主体并未充分的享有权利。早期的改革思路是通过“还权”逐步培育适格的市场主体,通过立法从权力体系中分离出部分权力还原为权利,归还给市场主体。“还权”并不彻底,经济法仍将继续这一思路,强调“控权还权”,充分体现其民主性。
(三)凸显中国经济法的社会性
现代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依归,担负着国家经济调节的使命,公权力只有引导、促进乃至以平等者的身份参与经济,维护公平时,才是必要的、可行的。
有学者指出经济法是“社会物质利益的再分配法”。如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是对既存法律秩序(特别是民商法秩序)的调整,也就是对原有法律秩序下的社会资源和权利的一种再分配。[7]规范市场调节分配(初次分配)的法律主要是民商法,它立足于个人本位,从维护私权的角度来实现形式上的平等。但是,这种平等忽视了个体之间的差异,并非实质平等,例如,垄断同盟正是利用民法的契约自由等原则实施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调节在民商法等原有分配基础上对社会资源及利益再次分配就成为历史的必然。比如,通过税收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对社会财富再分配,通过最低工资制对劳动者予以特殊保护等,以此求得强弱平衡。它立足于社会本位,既承认和充分维护个体正当效率和公平,又注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实现更高层次的实质公平。这是符合历史发展逻辑的,经济法应当反映绝大多数人的社会意志,随着国家的社会公共职能化,经济法的社会性将日益加强。
(四)关注国际调节,重视各国经济法的互动和趋同
现代高科技领域突飞猛进,国际交往日益紧密,生产更加国际化,需要各国从世界范围的宏观高度来规划经济发展的战略,经济法也开始日益国际趋同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