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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转轨三十年:中国经济法学的嬗变与新生

  
  相比于《国民经济的法律调整》和之前的一系列论文,《经济法基础理论》更旗帜鲜明地立足于转轨经济的背景论述经济法产生的必然和存在的必要,更令人信服地阐释了市场调节与国家调节的辩证关系,更鞭辟入里地剖析了“大经济法观点”的理论缺陷和对中国经济法制的危害,更雄辩地论证了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在调整对象上的区隔以及在法制功能上的互补,更富有前瞻性地论证了经济法不仅是授权法还是控权法以及国际调节是对国家调节的再调节。持大经济法观点的各流派在受到其批判性的冲击后,纷纷修正各自的学说,充分说明了“国家调节理论”发挥了对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导引和促进作用,即便从国家立法层面考察,我们也不难发现,在中国经济法体系架构中很清晰地看到 “国家调节理论”的印记,2007年“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三、中国经济法学的未来之路

  
  如果说“国家调节理论”是继《民法通则》颁行之后给“大经济法”观点带来的第二次冲击,那么1998年法院体制改革可谓是第三次冲击,2001年入世使中国经济法再次受到重创。面对新的挑战,中国经济法学将何去何从,如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成为每一个经济法学者不得不深思的问题。“国家调节理论”的提出者对这个时代命题也进行了反思和给出了初步回答。

  
  (一)中国经济法应该回到中国现实立足中国转轨经济这一最大的国情

  
  虽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确立,但转轨远未完成。计划经济时期我们曾把苏东学说囫囵吞枣,现阶段又有人想把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理论成果直接移植,这均对指导中国经济法实践有害无益。当下中国还处于由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经济法学研究不仅重视授权,更要关注控权,注重解决转轨现实中的本土问题,推动转轨。

  
  已经不断有学者从转轨时期的特殊性来分析中国经济法的特殊性。[4]漆多俊先生在构建其“三三论”的同时指出: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计划向市场转型的国家中,生产社会化的原因、途径、内容和程度等各不相同,国家经济职能活动的性质、方式、范围和程度等也各不相同,西方国家经济法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呈现出相向的运动轨迹。他还举了国家投资经营法是我国经济法体系的重要内容而不同于西方经济法长期重视反垄断法的例证。因此,对经济法的研究不能掩盖中西方的差异,必须充分认识到中国经济法鲜明的个性,从西方回到中国,从尚不存在的成熟市场经济回到中国的转轨现实,不能停留于对经济法理想状态的应然设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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