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经济法学的理性回归
随着经济体制逐渐转型,法治进程日益推进。国有资本逐渐退出一般性竞争领域,企业开始自主经营。人们意识到不从政府与市场的互动关系为起点研究经济法只能是舍本求末,各经济法学说开始结合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国情,再次矫正自己的理论,使经济法学研究逐渐回归理性,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
第一,北京大学杨紫煊教授提出的“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经济法的体系主要包括: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经济调控法和社会经济保障法。第二,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提出的“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三,中国人民大学刘文华教授等提出的“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它也是法的一个部门。
综观我国经济法学“新诸论”,可以发现经济法学界正在逐步抛弃在计划经济体制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下形成的经济法观点和偏见,日益趋向于更加准确把握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反映了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进步和日趋成熟。
(三)“国家调节理论”对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导引和促进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经济法学的这种理性回归与“国家调节理论”创造者敏锐地意识到政府与市场的互动关系,在“大经济法”学说盛行的年代就提出经济法只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国家调节理论”的推动与引导是密不可分的。“国家调节理论”从其诞生之日起, 就对“大经济法”观点展开了系统地剖析,指出“大经济法”没有合理区分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界限,必将影响中国经济法学的健康发展。“国家调节理论”是诸多经济法理论中在新时期仍被广泛认可的理论,该理论是在对社会进行准确把握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不是在学说诞生之后再去寻找理论依据。
“国家调节理论”是漆多俊先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创立的科学的经济法学理论,从产生之日起,其理论框架、体系架构、逻辑起点与基本观点都是一致的。理论创造者在从事经济法教学科研中就利用各种机会剖析和纠正大经济法观点, 1986年初其倡导“经济法只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力作——《国民经济的法律调整》出版。漆先生认为经济法“不是调整一切经济关系,……,只调整各种所有制、国民经济各领域当中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那些经济关系”。[2]其后发表一系列论文深入阐发、巩固其理论成果。从上世纪80年代的《经济法讲义》,到90 年代《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第一版、修订版、第三版及2008年的第四版,都始终贯彻着“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经济之法”的观点, 显示了其理论上的延续性和完整性。该理论认为经济法是沿着“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的过程而产生,主要包括三方面的法律: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法,所以又称为“三三理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