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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转轨三十年:中国经济法学的嬗变与新生

  
  第二,法律体系不健全。中国长期以农业经济和集权政治为基石,商品经济落后,国家在立法上重刑轻民,党纲和行政指令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始终没能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那时所谓的“法”,除了宪法婚姻法,一方面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政治机构的组织法,由行政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的罚则所构成,民商法和行政法不甚发达。

  
  第三,法律部门划分和功能区隔不清晰。新中国的法学研究带有浓厚的苏联模式印记,那时中国法学以法的阶级性为主线,以强调法的阶级斗争职能为依归,其中关于民事、经济、诉讼等方面的规定都是刑法化的,在性质上可归于刑法之列,整个法律体系以刑事法为中心。社会关系被强制性的简单化,部门法的相对独立作用被抹杀,各种法和政策互相交叉,表现到经济法层面,学界往往从已有的法学概念中引申出诸如“经济合同”等偷梁换柱式的概念。

  
  (二)中国经济法学的勃兴及困境

  
  1、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勃兴

  
  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法学研究几为空白,经济关系主要是由党纲和政策来调整。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一个极为现实的需求浮出水面——原来的经济政策需要向法律条文演化。在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内需外需双重作用下,中国经济法学便应运而生。

  
  一方面是对内改革的需求。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制定了一系列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为经济法学的初创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法学研究者也受到解放思想的精神鼓舞,从僵化禁锢的状态中走出来,寻求新的研究领域,为经济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全局性的拨乱反正使国内局势趋于稳定,其所彰显的民主法制建设也推动了经济法的勃兴。另一方面是对外开放的推动。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逐步推进,国际交往日益加强,德国的梅斯特麦克,日本的金泽良雄、丹宗昭信,法国的让·戴特,英国的施米托夫等经济法学家创造的学说观点开始传入我国并产生影响,为经济法学的产生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国经济法研究异军突起,此时的经济法学说可谓异彩纷呈,特别是在调整对象上争论尤为激烈,陆续形成一系列有一定影响力的学说。在流派林立的各学说中,“纵横统一说”及后来出现的“密切联系说”和“管理协作说”曾在中国经济法学界占据主导地位达10 余年之久,可谓“老诸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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