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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转轨三十年:中国经济法学的嬗变与新生

经济转轨三十年:中国经济法学的嬗变与新生


孙晋;王菁;翟孟


【摘要】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中国经济法学走过了近三十年的发展历程,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也经历了两个重要阶段。本文具体分析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宏大历史背景下我国经济法学的嬗变与新生,概括了以“国家调节理论”为代表的新理论在对我国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大经济法观点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对中国经济法学成长与日趋成熟的导引和促进作用,并初步探讨了我国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未来之路,以期当前中国经济法学能鉴往知来,多一份冷静和理智迎接新的机遇和挑战。
【关键词】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中国经济法学;传统经济法观点;国家调节理论
【全文】
  
  20世纪后二十年是中国政治、经济、法律以及思想文化观念发生巨变的时期,中国经济法正是这个时代的产物。中国经济法学从1978年末1979年初的初兴到繁荣并逐渐趋于平稳和理性,至今已是“三十而立”了。在这三十年间,中国经济法学经历过辉煌甚至虚妄,也经历过挫折乃至坎坷。本文把这三十年的经济法学科史划分为计划经济时期和市场经济时期,这两个阶段虽然没有明显的界限,但也足以揭示经济法学嬗变与新生的历史发展轨迹。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法治化的互动发展中,以“国家调节理论”为代表的一批立足于中国经济转轨之国情和符合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趋势的新理论对中国经济法学基础理论构建和经济法体系架构起到了导引和促进作用。[1]在纪念我国经济法学产生、发展30周年之际,概括经济法理论的研究成果,思考经济法学发展的未来之路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笔者期许当前中国经济法学能鉴往知来,多一份冷静和理智迎接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计划经济体制与中国经济法学

  
  计划经济,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由国家依事先计划统一管理国民经济,它拒绝竞争,否定市场机制和市场调节。从建国后进行社会主义探索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一个高度集权的、公有制占绝对统治地位的计划经济体制得以基本确立。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法制的基本特征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主要依靠行政命令来统率管理社会的方方面面,这种观念根深蒂固,以致我国的法制建设长期滞后于经济生活的需要。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法制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制不昌明。长期以来,人们强制简单化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态度以及日益发展起来的“左”倾思潮,造就了政府浓厚的“父爱主义”倾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认识直接决定了中国法制的命运。毛泽东同志曾一度认为法律是僵硬和呆板的,主张以执政党的各种会议和决议代替法律。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演变出执政党和政府大包大揽的执政模式,致使以党代法、人大于法;人们法制观念滞后等。在 “党管一切”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法制发展几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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