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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适用如何走出“司法化”的歧路

  

  (六)充分适用宪法以消除“宪法司法化”现象赖以存在的社会根源


  

  如果超越“宪法司法化”现象本身,往这些现象的背后看,人们完全可以说“宪法司法化”是一种思潮的外化形式,它的出现有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简单地说,这种背景就是,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包括宪法适用体制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与经济建设的步伐比较起来,还有些滞后和不太协调,因此人们在这方面有较多的期待,有推动变革的较强烈愿望;而由于现有宪法架构提供的正式管道屡屡无法成功开通、无法充分发挥应有效用,因而滋生出另辟蹊径进行冲撞式改革的种种心理冲动。


  

  加大宪法立法适用力度,启动或激活宪法监督适用机制,特别是启动或激活宪法监督适用机制,客观上已经成为我国宪法发展中的瓶颈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个扼制宪法发展进程较久的问题,包括克服“宪法司法化”在内的其他问题才能较容易解决。


  

  几乎与宪法的立法适用同样重要的是宪法的监督适用。宪法的监督适用一直是我国的一个薄弱环节,这方面我国需要切实制定规划,寻找实际激活既有宪法监督适用机制的时机,让宪法规定的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工作行之有效地开展起来。在这方面,法律、法学界人士已经殷切地期盼20多年了。为什么说“宪法司法化”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一种思潮,个中的原因,相当大程度上要归结为人们对现行宪法监督保障机制长期形同虚设产生的持续时间很长的失望情绪。笔者常想,当年孙志刚案发生后,国务院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处置虽然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但可惜没有形成制度创新。如果2003年国务院不是主动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有关公民依法上书提出的请求召集会议审查这个行政法规并以违宪为由将其撤销,那该多好啊。那将是对我国宪法监督保障体制的成功激活,也会极大地促进我国的宪法适用进程。或者,即使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议,行文责成国务院自行审查该行政法规的合宪性并作相应处理,最后由国务院自行废止之,其制度创新意义也是很大的。或许,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需要等待契机,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有没有抓住契机的愿望和规划。契机随时都会有。对于中国宪法的健康躯体来说,“宪法司法化”现象固然不应忽视,但它只能算是癣疥之疾,而宪法监督性适用方面的功能不彰,却像是其左脚或右手瘫痪半瘫痪。所以,两种疾患都应加紧“治疗”,但治好后一种疾患更具根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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