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状况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一些与本文主题相关的后果,其中值得关注的有如下几点:(1)法官和其他公职人员的宪法素养普遍不高,而且往往对没有审查例支撑的本国宪法原则印象不深,对有判例做支撑的外国宪法的内容印象深刻。(2)由于我国司法机关没有适用宪法的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宪法学专业毕业的高学历者没有需求,很少录用宪法学专业毕业的高学历者,而这又势必影响这些机关对宪法问题的辨识力。(3)宪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相对集中在知名法学院校,而法学院校实际上是社会的缩影,社会上有的思潮,在法学院校宪法教研人员中都有反映。从目前情况看,在我国宪法该如何适用这类重大问题上,法学院校宪法教研人员还没有稳定的共识。(4)很多事例和现象表明,由于工作性质和经常处理相关事务等方面的原因,在我国国家机构工作的全部公职人员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系统的人员宪法意识相对较高、对宪法的理解比较符合制宪者原意,并且在长期工作实践中产生了一批宪法专门人才。
鉴于这种状况,如果有关方面能够有针对性地改善有关国家机关人员的专业结构,对于保证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宪法、正确适用宪法和正确适用法律,应该会是很有帮助的。可考虑的措施包括如下数点。
第一,人民法院应该有宪法专家的位置。我国各级人民法院虽无权适用宪法,但却历来有很多涉宪事务要处理,其中不少事务处理得不好,留下争议,因而客观上需要有宪法专家在其中发挥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有1名宪法专家或有在人大常委会工作较长时间的人员担任副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委员。因工作领域特殊,与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相当的军事法院和专门法院可以例外。
第二,人民检察院也应该有宪法专家的位置。与法院系统比较,我国检察系统涉宪事务似乎少一些,但从长远看,可能会有增无减。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较高层级的检察院有宪法专家在其中任职,对于这两个层级的检察机关处理好涉宪事务也是有好处的。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解放军军事检察院都应分别有1名宪法专家或较长时间在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人员担任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委员。考虑到检察工作的特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下属的分院和与这些分院级别相当的军事检察院、专门检察院可不做要求。
第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些重要领导机关或领导岗位(包括执政党领导岗位)可考虑聘用宪法顾问。这种需要是由我国当前的国情决定的:一方面我们要落实宪法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另一方面,我国政治家又与其他许多法治国家不同,一般没有法学专业背景或法律事务从业背景。不过,国家权力机关本身是立法机关,且其中宪法专家很多,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宜以由国家权力机关任命宪法专家做为审委会、检委会成员的形式吸纳他们发挥作用,所以皆不必聘宪法顾问。即使是行政机关,由于本级政府法制办有做为行政首长法律(包括宪法)顾问的功能,故也不必聘宪法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