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宪法适用如何走出“司法化”的歧路

  

  其实,一些人士头脑中的这类潜意识也妨碍他们实事求是地全面理解外国的体制。例如,即使在实行普通法院宪法适用体制的国家,法院对于涉及审查法律合宪性的案件,也是极为慎重的,往往对这项权力的行使自我加以限制,因而发展出政治问题不受理原则、合宪性推定原则、司法谦抑原则等等,奉行这些原则都是法院受理或审理这类案件时自我限制、自我克制的表现。但我国法律、法学界部分人士在推崇普通法院适用宪法制的同时,似乎大都并没有注意到它的这一面,而是竭力扩展或主张扩展法院权限。即使不考虑中国现行宪法架构,只要遵循政治问题不受理原则或司法谦抑原则,有关法院审理朱素明案和洛阳种子案等类似案件时,就不应该越权做出侵犯有关国家权力机关职权的判决。认真对待本国宪法,平衡理解中外法制,如此,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努力才能较早见到成效。


  

  我国公民对本国宪法的了解度和认同度显然还有待提升,国家应该为这个提升过程注入一些推力。可用的方式应该是很多的,如让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和工作的外国人考考中国的公民常识,将中学、大学政治课课本中本国宪法所占的比例往上提一提,把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试卷中本国宪法的比例增加一些,选举过程增加一些竞争和悬念等等,都是可以做到的。


  

  更重要的是,国家等公共组织应通过自身模范遵守宪法、正确而充分地适用宪法的行为来影响公民,促进公民对本国宪法的认同。“身教重于言教”,国家和国家机关要在遵守和适用宪法方面为公民做表率,尤其在直接影响公民的利益和感受的领域,其中最主要的是基本权利保障领域。当宪法对于公民来说不再只是看起来与自己关系不大的十多页纸,而是保障自身基本权利免受侵犯的坚强盾牌时,宪法就会得到他们的充分认同。“人无信不立”,国家同样如此。一国的宪法典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设立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从日常生活的观点看就等于国家答应在相应的方面要给老百姓以好处,老百姓肯定会天天对此有所期待。此时,若代表国家办事的机关和人员对国家郑重答应给百姓的好处大打折扣而得不到纠正或长期拿不出发放相关好处的具体方案、旷日持久地不兑现许诺,百姓对宪法的认同感当然就会减损,反之则必然增加。


  

  (五)可考虑从改善人员专业结构入手增强国家机关的宪法辨识能力


  

  法学说到底是解决纠纷或争议的学问,必须有解决纠纷或争议的现实的个案作为教学和研究对象,法学教学研究才能取得较大进步,宪法学也不例外。我国的宪法适用在监督性适用方面的内容,主要是对法律等规范性法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它与其他国家的合宪性审查体制目前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的审查主体不是法院,也不是专门机关,而是主要掌握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虽然依《完法》、《立法法》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处理过涉及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的事务,但发挥的功能不显著。其结果之一是,在我国做民法学、刑法学和行政法学等方面的教学和研究有本国法院审判资源可资利用,而宪法学却几乎没有来自本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审查例(相对于人民法院的判例而言)可资利用,只好转而借用外国的判例。因此,宪法教学者难以结合生活实际,宪法学学习者难以通过对发生的生动的、指标性事件的把握来理解本国宪法的相关规定。此外,由于大体相同的原因,法学院校宪法课时都安排较少,一般总共54学时。因此,在我国法官队伍中,除有宪法学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者外,我国包括法官在内的法律事务从业人员终其一生一般就只在本科一年级修约54节左右的宪法课。而宪法是典型的入门容易深入难的学问,54学时的学习经历不足以使法官具备足够的宪法素养。另外,我国公职人员的选拔任用方式客观上对他们没有提出宪法学素养方面的要求。因为我国公职人员的选拔任用,候选人之间较少竞争,对宪法、法律事务不太熟悉不会影响他们当选或得到任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