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事实还表明:法律事务从业人员宪法意识缺失是“宪法司法化”现象产生的重要主观原因;不论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现象,还是画蛇添足地援引宪法的人为制造的“宪法司法化”现象,都是因为法官和其他法律事务从业人员宪法素养某种程度的缺失而导致的。要发现、矫正和在今后预防这类现象出现,唯一办法就是提升法官等法律事务从业人员的宪法素养。
宪法意识薄弱还会使一些法院、法官掉进当事人设置的“宪法司法化”陷阱。以朱素明案为例,这个案件虽是行政诉讼案,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提出的却是典型的宪法问题,二审法院对宪法问题疏于理解,不是回避宪法问题或经由合宪合法管道向有权机关请示,而是莽撞地超越法院权限直接对宪法问题做出回应,实际上已经掉进了上诉人为其设置的“违宪陷阱”。此时,尽管有关法院在自己能够控制的范围内将掉进“违宪陷阱”一事操办成具有“精品案例”的外观,但这丝毫改变不了事情的性质。笔者对于一些热心于推动我国各级法院突破现行宪法架构、直接适用宪法的招数是比较了解的,其中的招数之一,就是千方百计在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诉讼文书中向法院提出宪法问题,迫使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宪法问题做出回应。如果法院一不小心对宪法问题做出了回应,那就正中了这些人士的下怀,给他们提供了渲染“宪法司法化”的活材料。
(四)国家应通过自身的行为来促进公民对本国宪法的认同
公民在感情上认同本国宪法,是一国宪法得以充分实施和准确适用的最重要主观条件,每一个立宪国家都需要公共机构在这方面承担一些责任。
迄今为止的许多现象让人感到,在我国仍然有相当一部分法律事务从业人士头脑中有一种根深蒂固的潜意识,这种潜意识可以这样描述:每当遇到一种法律问题,往往首先想到的是外国尤其是美国是怎么做的,并将这些国家的相关做法理想化,将其都看成当然合理的和最好的选择,然后又以其为标准反观中国的制度安排,对中国的做法持盲目的批判态度。我国法律、法学界部分人士中存在的类似潜意识极大地妨碍他们自己正确理解本国法制和宪法文本。为什么每当我国出现或疑似出现法院违反宪法和法律适用宪法、或违宪违法进行宪法性裁判的现象时,立即就有一部分人表示认可和鼓励,并千方百计证明其合法合理?说到底,还是因为他们身在中国现行宪法架构下,却没有接受和支持本国宪法架构所体现的价值观,往往手里拿的是中国宪法文本,心里装的却是头脑中理想的某外国宪法的内容;或身在实行制定法制度和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监督实施制度的国家,但满脑子都是自己可能也并不真正了解的普通法和司法机关违宪审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