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如此,对于“宪法司法化”现象,还是有一个一旦出现该如何处置的问题。笔者以为,对这种情况不宜用不公开的、非正式的方式来处置,其最好的处置方式是运用宪法或法律已经提供的制度化资源。应该说,在我国宪法架构下,能够用以纠正这种不合宪不合法现象的制度化资
最合适的做法是充分运用法院体系内的制度化资源对“宪法司法化”现象予以矫正。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来说,最适合运用的制度资源应该是法院体系内部的监督机制,其中首先是审级监督,即由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做相应的后续操作;其次是运用再审程序纠正有同类问题的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不过,要做到这一点,法院内部自身要解决好一些对本国宪法的认识问题,自觉克服意欲突破现行宪法扩展司法权能的种种本能冲动。在齐玉苓案发生和发展的前前后后,相关法院和法官的这种冲动一度表现得相当强烈。笔者当年还曾就此表达意见,提醒人们要注意防止“司法抢滩”,[5]现仍然持相同看法。
由相应国家权力机关运用法律监督或工作监督的方式矫正“宪法司法化”现象同样是一种较好的选择。在洛阳种子案的纠正过程中,有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发挥了应有的监督功能。法律、法学界人士对这个先例应该予以充分肯定,而不应像一些缺乏权限意识、程序意识的非专业人士已经表现出来的那样,对之予以竭力否定。
由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提起抗诉的方式来设法矫正“宪法司法化”现象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选项。人民法院不论进行刑事审判还是民事、行政审判,都应正确适用法律。法院越权适用宪法,是严重违法行为,检察院对其进行法律监督是它行使监督权的应有之义。
(三)提升法官宪法素养以消除造成“宪法司法化”现象的主观隐患
总体来说,迄今为止我国政法院校的宪法教育不是很成功,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生活中没有对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及司法解释等法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的资源可供教学研究之用,宪法学教学课时也往往被民法、刑法、诉讼法课程大幅度挤压。这种状况使他们既无法通过具体、生动、形象的事例来把握法院在本国宪法体系中准确的相对位置,又来不及结合部门法的具体情况充分了解本国宪法的内容,从而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包括法官在内的全体法律事务从业人员的宪法素养。昆明中院朱素明案是一个相当典型的隐性“宪法司法化”案例,是经过该法院组织本地顶尖法官和专家论证过的“精品案例”,是挂在互联网上两年多的案例,但似乎除了几个事后许久才注意到这个案例的几个宪法专家外,一直没有人对它的合宪合法性提出质疑——这个事实的存在直接给本文上述看法提供了强有力的佐证。另外,笔者因为工作关系,曾就“宪法司法化’现象和法院越权办案的其他现象对一些法律事务从业人员做访谈,结果发现,其中相当比例的人士不能自主地为他们自己提出的宪法问题找到适当的答案,尤其是对以下这类问题:“事情很多很急,又无法可依,或依法就解决不了,不越权办案行吗?”“有些问题,只有宪法做了原则规定,没有法律予以细化,不按宪法判怎么办?”“下位法违反上位法无效,法院做这样的宣布有什么错?”这些问题的提出,很明白地反映了有关言说者缺乏恪守权力分际的宪法意识,而这种宪法意识的缺失正是审判实践中发生宪法司法化现象的主观原因。人们可以回顾一下:洛阳种子案发生后,许许多多法律从业人员在各种场合为办案法官鸣不平,但在这众多的法律人中有几个是站在维护宪法或法制的立场?在近乎铺天盖地的舆论中有几句话表现了宪法意识、权限意识、程序意识?答案是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