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适用如何走出“司法化”的歧路
童之伟
【摘要】 对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援引
宪法应根据不同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人民法院对
宪法做遵守性援用或说理式援引能促进
宪法实施,维护
宪法的权威。宜循宪定或法定程序矫正“
宪法司法化”现象显露的偏颇。须提升法官
宪法素养以消除形成“
宪法司法化”现象的主观隐患。可考虑从改善组成人员专业结构入手增强国家机关的
宪法辨识能力。“发展是硬道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当进一步强化
宪法立法适用,适时启动或激活
宪法监督适用机制,解释
宪法。只要
宪法监督适用机制日益行之有效,“
宪法司法化”一定会逐渐消解于无形。
【关键词】
宪法;“
宪法司法化”;
宪法援引;
宪法适用
【全文】
“宪法司法化”是宪法司法适用的别名或通俗化说法。最近,笔者曾撰文表达了这样一些看法:我国宪法适用只能主要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的路径;“司法化”的宪法适用路径悖离现行宪法,没有前途;鼓励“宪法司法化”不仅无助于促进宪法适用,还会妨碍我国宪法适用体制的完善和宪法适用效能的提升;法院审理案件援引宪法与“宪法司法化”没有必然联系;我国法学界应当以现行宪法为文本基础确立理性的宪法适用理念。[1]本文试以前文为基础,讨论一下我国的宪法适用彻底摆脱“司法化”的歧路回归正轨的方式方法问题。本文将这些方式方法概括为如下六个方面。
(一)对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援引宪法应根据不同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从各种实际情况包括笔者曾撰文已经剖析过的案例看,对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需要援引宪法(包括论及宪法规定,下同)的做法,既不应加以鼓励,又不宜简单化地一刀切,不分青红皂白予以禁止,而是应该按几种情况分别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