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实施法律的同时,我们应时刻思索如何以法律的名义——去体现法律文化的适应性与高尚性,去全面实现社会建设。历史渊源与法制更新的有机结合,将是解决我国判例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判例文化建设,文化构建与人本思想的双重结合
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不仅需要公平、公正的秩序来营造温馨的法律氛围,而且更需要透明、民主的制度来维护法律布局。良好的司法秩序,要求全社会每个角落都能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事事合法。司法公正是法制建设的灵魂,基于此点,针对我国法律文化的薄弱环节进行的判例文化构建,既要保持对国家司法权的一种制衡,又要拥有对司法不公的一种对抗:
1、从层次上来说,判例文化由表层文化、制度文化和资源文化组成。这三者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通过制度文化的中介作用,将基础的表层文化和深层的资源文化有机地结合起来。一方面在立法层面上,将判例制度合法化,形成判例法与制定法二元结合的立法模式;另一方面在判例的选编上,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各级法院,定期进行审稿,定期公布,构造一套自下而上的判例审批系统,将判例的选编程序、选编原则、选编目的规划化,通过规范管理,以更专业的制度去服务更广阔的领域。有了规范的表层文化与完善的制度文化,就可以升级成共享的资源文化:在法律界形成一种具有规范作用的“判例文化定势”,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具有感染力的“判例文化氛围”,在民众心理养成一种具有潜移默化作用的“判例文化品位”,从而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规范全民的思想和行为,形成一股积极的“文化立国”的理念。
2、从人本思想上来说,全体公民既是判例文化的实践者,又是判例文化的保护者。纵观我国法律发展史,一般是制度变革在前,思想变换在后。因此我国判例法的建设应先培育判例文化。而判例文化的核心内容是维护法律诸如公平理念、人本思想等基本原则;判例文化的实质是培育与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法治理念。现阶段,判例文化在我国毕竟是一种新事物,其发展的基础比较空洞。因而我国判例文化的培育,并非建立一套制度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加强宣传与思想教育,既是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
宪法原则得以落实的需要,又是将判例具有自身特色的隐于内彰于外的人文价值观念体现在世人面前的需要。做好判例文化的思想指导工作,充分调动全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充分认识判例的指导作用、规范作用,意义非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