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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与刑罚权的纠葛及其厘清

  

  四、结语


  

  本文试图从权力分析的角度来厘清行政处罚权和刑罚权的纠葛问题。从这个视角观察,所谓行政犯罪的解释和认定问题,行政犯罪案件的移交问题,都可以看出其后存在的公权力的纠葛关系,以及不同公权力作用范围的重叠现象。本文并没有作如何解决公权力分权不清而形成困境的努力,而仅是提出一个分析的视角,并试图展现问题的基本图景。或许图景的描绘由于笔法的拙劣而呈现丑陋的画面,然而发现一个真的问题,总是一件好事。


【作者简介】
时延安,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何以如此?究其因由大致有五:(1)历史的惯性。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对今天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但是如何产生影响却不好论述。这里所说历史的影响在于,建国以来体制的惯性。建国以来乃至相当长一段时期,其体制模式具有明显的军事体制痕迹,而军事体制模式就是行政和司法被捆在一起,国家和社会管理呈现出“命令式”、“运动式”的特点,“战役”、“战略”等军事用语在国家管理话语中广泛使用,而司法几乎缺少自己的形象。直到1978年之后,这种情形才真正得以扭转,但是,行政权主导的模式仍旧延续自己的惯性。(2)政治体制使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体,而“议行合一”又是这一体制的核心。行政和司法都要向立法负责,司法对立法的制约是无从谈起的,而司法对行政的制约也极为有限。《行政诉讼法》虽然使“民告官”成为可能,但是司法对行政的制约仅限于合法性的审查,至于行政权行使的根据乃至行政权自我扩张等问题,司法是无法进行制约的。而行政法律又赋予行政机关以极大的行政权力,立法机关对行政权力实施的监督也缺少制度上的可操作性,党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重合等,都使司法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受到极大限制。(3)社会转型期的必然。社会转型期出现的各种问题亟需进行调整,而行政权因为具有效率优势,可以较为及时地作出反应,当然随之而来的就是其权力的自我创制和膨胀。而司法权的行使则必须有法律为基本前提,司法权几乎没有自我创设权限的可能(当然,一些司法解释还是有自我创设权限的倾向的),且司法权对社会问题的反应也是滞后的,因为司法本身就具有保守的特质。(4)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策的影响。经济建设以行政权为主导,司法在经济建设中至多起“保驾护航”的作用,且司法对经济建设的干预是被动而有限的,很大程度上以行政权或者其他权力认可为前提条件。(5)对司法权性质有着特有的认识。在我国,司法仅仅被视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渠道,而其权力制约功能并没有凸显出来,司法所应具有的终局性和权威性也因此没有得以确认。司法权和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实现途径,在目的上是一致的,虽然功能不同,似乎也没有必要作严格的区分。如此态度也就解释了为何在司法之外还存在着信访制度这一救济渠道。原因种种,形成的基本现实就是处于初级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殊性,促使行政权日益庞大,而司法权可能作用的范围相对较小,进而使司法权受到相当大程度的挤压。显然,在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路径进行探讨时,如果不首先去澄清并梳理国家权力的分配、运作和组织关系,则很多基本问题无法真正得以展开。
例如,盗窃财物一般都需要价格认定,而财物本身存在一定的折旧问题。当财物的实际市场价格介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时,侦查人员是否委托进行价格鉴定,就存在一定的选择空间,不委托进行鉴定而直接作治安管理处罚,似乎没有什么不妥当的。
行政处罚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本文中提及的行政违法,仅指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的行为。
本文的刑事违法性的内涵相当于犯罪特征之一的“刑事违法性”,即特定行为符合刑法具体罪刑规范的性质。
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9页。
经济犯罪是多义的,此处用行政性的经济犯罪,是指以违反经济性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而构成的经济犯罪,比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税收犯罪和知识产权犯罪等。
在这类案件中,对被告人罪过的认定,往往采取可反驳的推定方式:行为人的客观上违反行政法律,进而达到定罪的量的标准,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罪过,除非其提出有力的反驳意见推翻这一推定。
参见崔卓兰主编:《行政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6页;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4页。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何为刑事责任,则多有争议。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39—542页。
前引,罗豪才书,第319页。
同上书,第3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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