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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科技法之必要性分析

  
  1.在15-18世纪:中国与西欧科技立法的反差导致科技优势的逆转。众所周知,以中国宋代以前的四大发明和中国明代初期的郑和七下西洋为标志,表明了至15世纪后半叶,中国的科学技术明显地居于世界前茅。近代实践科学的鼻祖培根就说过,至他在世时为止,全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哪个学派或人物,能够比中国古代的火药、指南针和活字印刷术这三大发明在人类历史上产生更大的力量和影响。自中国明代中期以后,情况开始发生变化。在欧洲,以地中海沿岸的城邦国家威尼斯共和国为先驱,纷纷制定了促进发明创造的法律,极大地刺激了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而在中国,封建统治阶级为巩固封建制度,极力强化封建农业经济体制,抑制工商业的发展,在法律上根本不承认知识产权,更无其他任何推动或刺激发明创造的规范。欧洲和中国的这种科技立法上的反差,就是后来西方国家在科技方面大大超越中国,并造成中国近代上百年落后挨打的屈辱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3]由此看出,科技法的落后将导致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生产力基础——科学技术落后,并将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历史的教训我们必须汲取。

  
  2.纵观世界各国的经验可以看出科技法对和谐社会构建的作用是巨大的,尤其是在科技生产力方面。以韩国为例,在朝鲜战争之后,韩国制定了大量的促进科技进步的法律,大力推动科技进步。其中最有影响的法律就是《科学技术振兴法》及其《施行令》。这部法律使得韩国得以将其有限的科技经费协调使用,相互配合,有效地发挥了作用。韩国正是通过一系列的科技法律与法令,大力推动了科技的进步,从而逐步成为发展中国家科技进步的佼佼者,其电子产品已能同日、美争夺市场。美国正好与韩国相对应,是发达国家的典型代表。美国在二战之后为保持其经济技术优势,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促进科技进步,实现了其社会的快速发展,并为美国社会的后续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科技生产力基础。以法国、德国为首的欧盟也不断加强科技立法工作。法国分别于1982年1986年通过了两部“科技指导规划法”,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科研经费以及科研人员的法律地位等一系列重要方针和政策。德国于2002年7月正式通过了干细胞法案,法案为德国科学家在该领域的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法案规定:德国原则上禁止进口和使用胚胎干细胞;2002年11月初联邦教研部又表示将制定基因测试法。[4]通过制定基因测试法将使基因研究有法律依据,避免了基因资料和数据使用与个人权益间的矛盾,同时把研究进步与个人权益相统一,由此可以看出科技法能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是使社会和谐发展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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