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内链或深度链接的设链者对链接内容负有版权审查义务,如果被链接内容为侵犯著作权的作品,那么深度设链者就应承担侵权责任。甚至可以完全忽略被链者对被链内容的审查注意义务,对于深度链接的网络传播行为,权利人根本无须象外部链接那样,适用前置警告措施。[18]
(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被动保护的程序保障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侵权行为实施较便捷、成本更低廉、侵权行为难以查实和损害后果极易扩大等特点。因此,对于著作权侵权作出了一些特殊的程序性补救措施,以利保障权利人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
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时,可以采取的临时措施有: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
临时措施是指在法院对著作权纠纷案件作出最终判决之前,先行采取的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目的在于制止正在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保存重要证据,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例如:在正版唱片发行的同时,某网站将该唱片上传,并允许任何人任意下载。如果不及时制止这一侵权行为,短时间内,该唱片将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反复下载,若要等到法院就该侵权事件作出生效判决,再对侵权人采取措施的话,对唱片的著作权人而言,恐怕是于事无补了。我国《
著作权法》第
四十九条、
五十条对此也就此临死措施走出了明确规定。
《
著作权法》第
四十九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著作权法》第
五十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1、诉前责令停止侵权
根据《
著作权法》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权的主体包括: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该相关人员包括著作权的被许可人、继承人人等权利继受人。申请的条件是:1、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2、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3、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4、申请人应在采取责令措施后15日内,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佛则,法院应当依法解除该临时措施。
2、诉前证据保全
根据《
著作权法》第
五十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该保全措施的主体、条件与责令停止侵权基本相同。
3、诉前财产保全
该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主体、条件与责令停止侵权措施基本相同,只是这两者之间的法律后果不同。责令停止侵权,是为了阻止侵权人事实侵权行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对于著作权纠纷中人身权的侵犯,是必须及时加以制止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证法院判决裁定得以顺利执行。因此,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该保全措施就无需继续实施。
(四)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
著作权法》第
四十六条、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针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法院对侵权者施加的民事责任实现的首要目标就是停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因此,停止侵害是侵权人首先要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著作权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但侵权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时,仅通过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无法挽回著作权人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作出必要的行为消除对著作权人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并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因著作权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著作权人蒙受了财产损失,因此依法应当予以赔偿。我国《
著作权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