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3、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著作权的违约是指著作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者超越了合同约定的范围行使权利。因此,著作权合同中的违约不仅仅是违约,还会发生因为超越范围行使权利而侵犯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因此,就出现了著作权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如用户获得著作权人的网络转载许可,在转载了著作权人的作品后却不支付报酬,并擅自将作品拍成视频短片在网上传播。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著作权合同,而且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因此,在违约同时又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下,违约者有两个责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形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要求赔偿。从两种方式中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比如:著作权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而著作权人却无法计算违约方侵权造成的损失到底是多少,在这样的情况下,主张著作权违约对著作权人而言更为方便有利。

  
  4、“替代责任”的问题

  
  “替代责任”是指本人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实施教唆、引诱他人侵权及故意帮助侵权的行为,但却基于某些原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比如:雇主应当为其雇员的行为承担责任,雇员的行为如果侵犯的著作权,那么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该侵权责任应由雇主承担。有文章将该替代责任理解为“代位侵权”,应该说并不十分准确。产生替代责任的条件是:如果对他人的侵权行为具有监督的权利和能力,同时,又从侵权行为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及时其不知道他人的侵权行为,也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15]

  
  5、链接行为的侵权问题

  
  面对网络环境下,海量的信息,浏览者若需要多个方面的信息,牢记多个网址无疑是非常繁琐的,因此,通过网络链接,浏览者可以不需要输入繁琐的网址,就可以轻易地找到需要的信息,可以说,在网络这个浩瀚的海洋里,链接起到了导航的作用。

  
  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制作语言编辑包括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从而是浏览者可以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文件,或通过一个特点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16]

  
  链接有“内链”和“外链”之分。外链又称普通链接,它链接的是网站的主页,设链者在自己网页上直接显示普通链接的标志,其网络用户能够通过点击普通链接标志访问被链接对象,并清楚地知道浏览者已经从一个网站进入到另一个网站了。内链又称“深度链接”,它深层链接是指设链者所链接的对象不是别人网站的首页,而是避开被链者的首页,直接连入相关的页面,浏览者往往会误认为还停留在原来的网站上。这样虽然方便用户的使用,但是对被链者来说是有很大损失的。[17]

  
  (1)外链行为的侵权问题

  
  如果被链者没有在网页上明确表明未经许可不准链接,为了保护、促进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设链者可以进行链接。若被链者明确表明了未经许可不准链接,则设链者必须取得许可,否则就侵犯了被链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外链的情况下,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以链接者是否明知侵权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修正)第四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据此,若外链的设链者不知道或不应知道链接到的内容本身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即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情况,将不被追究侵权责任。

  
  (2)内链行为的侵权问题

  
  内链行为的设链者通常越过被链接主页直接进入深层链接,将被链接网站的内容直接链接到自己网站,充实自己网站内容,设链者的做法势必会侵犯了被链者的权益。比如:海外唱片公司诉CHINA.MP3网站侵犯音乐版权案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在唱片公司诉CHINA.MP3网站侵犯音乐版权案件中,被告网站的主要抗辩理由就是其仅仅是链接服务,不应承担传播涉案音乐的法律责任。但一审和二审法院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了被告网站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1)被告网站的商业目的是明确的。被告作为一家大型音乐内容网站,从网络经济看,作品越广,歌手覆盖面越大,对用户的吸引力就越大,用户越多,网站就越活跃,点击率越高,广告费就越高,因而该网站商业目的是明显的。(2)被告直接实施了侵权的行为。从被告的链接行为看,被告与其选定的网站建立了深度对应的链接关系,用户可以通过被告的网站,按其设定的步骤,一步一步地实现了下载原告作品的操作,并逐层递进引导用户完成的,被告的链接行为已经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网络链接,已经不仅是提供链路通道服务了。(3)被告侵权的主观故意是明显的。被告明知其网站提供的歌曲下载的过程,是通过被告的网站的页面实施并完成的,被告作为专业性的大型网站,对其选定网站的合法性,负有审查的义务,而被告采取放任的态度,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主观过错是十分明显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