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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但在赋予作品的著作权人设置技术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一次销售原则就受到了冲击。在作品被著作权人设置了技术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作品的复制、转让就均受到著作权人的控制,比如:程序软件安装的次数受到软件开发者的限制,超过一定的安装次数后,该程序软件就无法安装。根据一次销售原则,只要买受人通过合法的转让手续购得该软件,那么对与该软件的再转让和使用就不应当再受到软件著作权人的控制。但根据我国《网络传播权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在法定的条件下,方可以避开技术措施,合理使用该程序软件,否则就构成了侵权。很显然购买人为自己安装或无偿提供他人安装的行为都不在该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因此,购买人在购得该软件产品后,仍然要受到技术保护措施的控制,与一次销售原则是相悖的。

  
  笔者认为,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对于该设置技术保护措施的作品的合理使用,应当不仅限于我国《网络传播权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而且还要将该作品置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合理使用的调整之下。比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等情况下,有权避开技术措施,使用已经发表的软件程序。

  
  (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1、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涵义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规定,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识别作品、作品作者、对作者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作品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该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国际互联网上的权利管理信息都是电子形式的,它们被嵌在电子文档里,随同文件一起来到用户手中,它们不仅能查到侵权行为,还是监控用户的使用情况。[10]

  
  我国《网络传播权条例》规定,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比如:电影的片头有关电影制片人的信息,以及电影不得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放映的版权警告;及许多软件安装时自动弹出的“最终用户协议”等这些管理信息。[11]

  
  2、我国法律对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在互联网环境中,电子形式出现的权利管理信息又很容易被他人删除或篡改,删除或改变权利管理信息不但使作者的精神权利受到侵犯,还会极大危害作者的经济权利,因此,对该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应当进行法律保护。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该条规定从法律责任的角度对故意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我国《网络传播权条例》第5条也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四、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被动保护

  
  著作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在权利的使用上只能由权利人行使,倘若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授权的方式下,行使了权利人的权利,就属于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进行一定的法律规制,是在法律上对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又一方式,也即著作权的被动保护。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我国民法上所称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法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其特征表现为:“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侵权行为的对象是绝对权;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12]那么,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就是指违反《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义务,在网络环境下,擅自行使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对著作权人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民法上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在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分类上,分为侵犯网络著作权有直接侵权、间接侵权、违约侵权竞合。著作权侵权主要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对作品的利用。

  
  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该条件就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从构成要件上看,著作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一般侵权,理应符合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要求,但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其构成要件包括一般侵权行为所要求的违法性、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但并非所有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均需要主观过错要件,在著作权直接侵权中,即使行为人主观不存在过错,但只要其符合了其他侵权构成要件,其行为仍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1、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及民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包括作为或不作为。

  
  2、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人对他人的利益造成的实际发生的损害事实。损害结果是客观事实,不是主观判断或猜测。对著作权而言,就是对权利人造成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实际损害。例如:假冒他人名义发表作品、篡改他人作品、擅自复制他人作品,给权利人造成人身或财产上损失的事实。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四个构成要件中,最为关键的一个,是指实际的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必然的联系。也即是行为的过错行为是产生实际损害的原因,若损害事实并非行为的行为所致的,那么,该行为人就不对该损害事实承担侵权责任。

  
  4、主观过错原则

  
  在一般民事归责理论中,归责原则上分为一般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过错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认定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价值判断标准来判断他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规章原则。无过错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认定是以行为人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判断他人是否应当那个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只要行为与结果有比必然的因果关系,就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民法中,一般侵权适用的都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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