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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的完善

  
  3.完善禁止单方面接触制度,从具体实践案件中保障听证主持人中立地位。

  
  关于禁止单方面接触制度,参照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以及我国现行诉讼法中有关禁止单方面接触的做法进行创设。明确规定禁止单方面接触的范围和期间以及法律责任等,从而创设适合于我国行政听证的禁止单方面接触制度。

  
  如果说回避制度是从人的个体性上保障听证主持人独立性的法律程序制度,那么,禁止单方面接触制度则不仅从人的个体性上,而且从案件的个体性上,保障听证主持人独立性,从而实现公开、公正的法律程序制度。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557条第4款对禁止单方面接触规定:(1)任何机关以外的利害关系人都不得就本案的是非依据问题同该机关的领导集体成员、行政法官以及其他参与或有可能参与该裁决过程的雇员进行或故意促成单方联络;(2)机关的任何领导集体成员、行政法官以及其他参与或有可能参与该裁决过程的雇员,都不得就本案的是非依据问题同该机关以外的任何利害关系人进行或故意促成单方联络;(3)机关的领导集体成员、行政法官,以及其他参与或有可能参与该裁决过程的雇员,如果收到或进行或故意促成了本款所禁止的单方联络,则应在该程序的公开案卷记载;(4)禁止单方面接触从听证通知发出时开始,如果当事人在此时间以前已知道听证的通知将要发出,则应从当事人知道时起开始禁止单方面接触[5]。

  
  五、职业化与社会化:行政听证主持人的未来

  
  由于听证主持人不能完全脱离行政机关拥有绝对独立的地位,当然不能享有行政决定权,但是由于听证主持人参与了听证的整个过程,听取行政机关和当事人的所有质证以及所有的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应当赋予其一定的行政决定建议权。这样既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也可保障行政决定的科学性与公正性。至于上文谈到的行政听证官司制度,只是作为保障行政听证主持人独立性地位的一个方法。

  
  从更加长远的方面来看,应当建立一支职业的听证主持人队伍,由一个全国统一的社会组织领导和管理,实现听证主持人的职业化与社会化。行政法官制固然可以保障其地位的相对独立性,然而在当今中国,行政权的分工制约作用比较弱,没有实现制约者和制约对象间的利益分离。因此,行政法官制难以走出“官官相护”的怪圈,行政听证极有可能沦为走过场、走形式的闹剧。反过来说,行政听证主持人职业化可以保障听证主持人的高素质,保证在实际工作中准确、公正地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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