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灵活性法》所要求的“管制灵活性分析”(Regulatory Flexibility Analysis, RFA),是行政机关制定管制政策和规章时过程中应遵循的一项程序要求。在功能上, RFA类似于“管制影响分析”(RIA)[6],但RFA更集中于要求管制机构考虑管制将对小企业所产生的影响。这里考虑了管制行政领域可能涉及的“管制俘获”问题,体现出行政的“统一性”和“灵活性”、平等对待和差别对待的平衡诉求,也体现了现代公共行政“精细化”和“人性化”理念。
《管制灵活性法》要求在规章、政策制定过程中,制定机关必须制作并公布RFA报告,其中应描述规则草案的目标,阐明其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并解释拟议中管制措施的必要性和相关替代方案。[7]1996年,国会通过《小企业公平管制实施法》(Small Business Regulatory Enforcement Fairness Act),对《管制灵活性法》做出了修改,扩展了其适用范围,特别是加入了司法审查的内容。
二、《管制灵活性法》的目标诉求
根据美国国会对立法目的表述,该法立法目标在于平衡管制的必要性、统一性与灵活性和公平之间的平衡。[8]
在政府管制活动中,许多引起政府管制的社会问题主要是由大企业和组织而引起的,并非由小实体造成。但是管制规则和相关法律一旦出台,却以统一标准适用于这些小实体,这对资源非常有限的小实体来说,无疑承受了繁重的、不成比例、甚至不必要的负担。例如,对会计、核算和咨询方面管制标准的实施成本,小企业往往难以承受。问题还远不止这样简单。这种不区分管制对象规模、资源与实力的做法,轻则严重伤害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阻碍创新和限制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提高很多行业的准入门槛,限制很多先进技术和工序的引进;重则使很多小实体无法生存,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或造成管制政策实施中的困境,降低管制资源的效率。而这些都导致实际的管制活动与立法在健康、安全、环保、经济等公共利益方面的初衷相违背。
基于此,改革管制规章和政策的制定程序以考虑小实体的灵活性需求,成为客观而紧迫的需要。其核心是要求管制机构在规则制定过程中考虑小实体的特殊情况,征求小实体的意见,并具体分析管制规则对小实体造成的影响,从而努力做到不给小实体造成不必要和不成比例的负担,以尽可能全面而有效地达成管制目标。同时,对于正在实施的法案,也有必要审查其是否给小实体带来不必要或不成比例的负担,从而决定其是否应继续适用,或者修改、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