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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此外,还有专门的小型弱势企业参与计划、历史上经济欠发达地区小型企业计划、伤残退伍军人所有小型企业采购计划等促进政府采购小型企业产品、服务、工程。

  
  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些建议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关于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政策规定过于原则,不具操作性,使得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政策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因此,不妨参照美国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政策规定,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中小企业采购制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内需以度过金融危机。

  
  首先,应重新对我国政府采购范围进行界定。目前政府采购法以采购目录与采购限额来界定政府采购的方式,无形中将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既不在采购目录以内又不在采购限额以上产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排除在政府采购之外,客观上减少了普遍运营规模偏小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而成熟国家政府采购潮流基本未作规模限制,甚至抛却资金来源的做法,规定只要涉及公共利益就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其次,应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条件进行完善。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要求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一资格要求实际隐含了一个前提,即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至少成立3年以上,而对法律法规并未对成立时间少于3年的企业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对于新成立的企业,其中绝大部分都是中小企业,可能因为不满足已成立3年这一条件而被排斥在政府采购之外,或者参加政府采购后因为成立时间短而被淘汰。

  
  第三、应完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现行的中小企业暂行规定只笼统地规定,从职工人数、销售数额、资产总额三个方面,对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以及住宿和餐饮业等行业中小企业进行认定,没有考虑到企业成立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时中小企业如何认定的问题。

  
  而且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也没有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因此,应考虑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区分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与少数民族地区中小企业,以便在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政策制定时予以区别对待。这方面美国政府采购也专门就阿拉斯加地区、印第安部落小型企业作有特别规定。

  
  第四、完善现行政府采购限额的作用。不仅仅将政府采购限额用来确定采购方式,还应将政府采购限额作为将来可能实行的中小企业预留的依据。同时在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应适当规定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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