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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最后,美国政府采购还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以切实保证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合同或分包合同。

  
  第一、小型企业预留制度,即单项采购或某一类采购全部或部分预留给小型企业。

  
  对于合同金额预期在3000美元以上100000美元以下(用以支援紧急行动或协助防范核弹、生物、化学、放射性攻击或从中恢复重建的采购,则合同金额预期在150000美元以上 250000美元以下)的采购应全部预留,但采购员(contracting officer)确定预期没有“两家以上在市场价格、质量、交付方面具有竞争性的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投标”的除外。

  
  对于合同金额预期超过100000美元的采购,如果采购员(contracting officer)预期“至少能获得两家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的投标”以及“合同能够按公平市场价格授予”时,可以将采购全部预留给小型企业,否则,除工程采购以外,则应考虑部分预留。在部分预留方式中,预留部分合同应优先授予获取非预留部分合同的小型企业。小型企业同时获得非预留部分合同与预留部分合同的,采购人不得仅以其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份额的增加而要求其提供价格优惠。

  
  除上述预留方式外,还有一种被称为8(a)计划的预留方式,即中小企业管理局(SBA)先与采购部门达成合同,然后再由SBA向小型企业转包。由于该计划规定在小企业法第8(a)条,故被称为8(a)计划。适用8(a)计划的小型企业由SBA确定,适用8(a)计划下小型企业的采购则由SBA与采购部门共同确定。

  
  此外,小型企业产品采购预留,应遵循“非制造商原则(nonmanufacturer rule)”,即供应商本身应是一定规模下的小型企业,且如果不能提供自身制造的产品,则必须提供其他国内小型企业制造或生产的产品。

  
  第二、小型企业分包计划

  
  合同金额超过简易采购限额时,签订合同前供应商必须同意将根据高效履行合同的原则尽可能向各类小型企业提供分包合同。美国政府采购法要求总供应商制定相关程序以确保根据合同分包条款向给各类小型企业提供分包。对于可能分包的政府采购,预成交总供应商应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分包计划并经采购员(contracting officer)认可,否则,不具备获取总合同的资格。

  
  第三、小型企业竞争示范计划

  
  小型企业竞争示范计划旨在促进新兴小型企业(指的是规模在北美行业分类系统代码所对应数量规模标准的50%以下的小型企业)参与法定的10大部门、法定的行业分类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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