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招标中招标人的确定
陈晓云
【全文】
分包招标,招标人是总承包单位吗?项目业主能否参与意见,比如参与分包招标的评标工作等?
依
建筑法第24、28与29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建筑工程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的单位(承包人),经建设单位(业主)的同意,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的非主体、非关键性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人),该承包人不退出总承包、勘察、设计或施工合同,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