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务员考试中的学历歧视问题应当禁止

  
  公务员考试中的学历歧视造成的不良影响主要有:

  
  一是对公民平等权的公然侵犯。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那么,作为国家机关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更应该体现这种平等性。公务员考试中的学历歧视,使得拥有同等文化程度和国家同样承认学历的人,因为学制、户籍等原因而享受不同待遇。这样,显然就违背了宪法赋予每一个民的平等权,丧失了考试平等竞争的基础,与“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公务员考试原则背道而弛。

  
  二是对成人教育制度的变相否定。我国《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高等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第二十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公务员考试中的对非全日制学历的排斥,事实上是对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的变相否定。

  
  三是造成了优秀人才的埋没和高层次人才的浪费。由于学历歧视的存在,使得一部分优秀人才因学历不“达标”,而失去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机会,使公务员考试的竞争失去了广泛性和平等性;同时,一些高层次的人才,虽然最终进入了公务员队伍,但因为没有科学研究的环境和发挥专长的舞台,而造成高层次人才不必要的浪费。而过多的高层次人才在政府部门集中,势必导致科技创新领域的人才匮乏,不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