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把法治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载体,通过制度供给、制度导向、制度创新来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制度空白、制度缺陷和制度冲突。应当看到,越是从发展的早期进入发展的中期和后期,越是从粗放发展阶段转向科学发展阶段,制度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就越加凸现,就越需要通过法治来克服在发展过程中人们个体行为选择和政府决策行为选择的功利化、短期化、表面化现象,防止对个人利益、局部利益、暂时利益的过度追逐,纠正各种重速度轻效益、重总量轻质量、重效率轻公平、重当前轻长远的做法。我们需要通过不懈的努力,逐步建立一套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更加公平、更加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完善体制、有效机制和具体制度,使科学发展观不仅管一般而且管根本,不仅管局部而且管全局,不仅管一时而且管长远,[44]不仅是科学发展的理念而且是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从而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三)要把法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既要重视领导干部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更要重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而法治则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了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的平稳交接,保证了党和国家领导集体的坚强有力,保证了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就是把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政治要求的基本政治体制、政治原则、政治架构、政治组织等确认下来,使其定型化、体系化、权威化,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坚实制度基础;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就是把有利于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固定下来,使其成为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实现方式;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程序化,就是把广大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进行民主监督的步骤、过程和方法等确定下来,使其得到严格遵守,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程序保障。
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这是我们党在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经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确立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对十年“文革”“大民主”教训深刻反思之后得出的一个精辟结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鲜明特征。[45]毫无疑问,在中国这样一个民主传统薄弱、人治传统很深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高度重视各级领导干部的身体力行和率先垂范作用,需要高度重视对他们民主精神的培育、民主作风的培养和民主能力的提高;但是,人与制度相比,制度的作用无疑更根本、更稳定、更长久、更有决定性意义。当前,我们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体制和根本制度;二是加快人民民主实现方式与程序方面的立法和制度建设,使广大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有具体规则作为保证;三是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形成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有效权力架构。
(四)要把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牢固基石,既要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更要重视通过完善制度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稳定的关键时期。改革的难度在加大,复杂在加深,利益冲突在加剧,各种矛盾的关联性、集聚性、突发性进一步增强,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动荡和局部危机。自1993年以来,我国信访量持续上升,并在2003年、2004年达到高峰。虽然信访总量在2005年出现12年来首次下降,但目前总体来看仍保持高位[46]。更加令人担忧的是,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数量不降反升。2005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为8.7万起,是1993年的10倍,2006年超过9万起,并一直保持上升势头。近年来发生的安徽池州事件、重庆万州事件、浙江瑞安事件、四川广安事件和大竹事件以及贵州瓮安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47]同时,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和公共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些既给我们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但也增添了内在的动力。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近年来,我们高度重视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努力维护社会稳定,营造了总体和谐的社会环境,取得了来之不易的可喜成绩。但化解矛盾纠纷是一项长期、复杂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旧的矛盾纠纷解决了,新的矛盾纠纷又会产生,过多依赖事后补救、末端治理的纠纷解决方式,很容易陷入盲目被动、疲于应付、甚至恶性循环的困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而,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治标层面上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头痛治头,脚痛治脚,甚至本末倒置,而应当深入分析产生这些矛盾和纠纷的制度层面的原因,努力以制度防纠纷于未起,化矛盾于未发,把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牢固基石,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和灵魂,通过整体、全面、合理的制度安排,来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与纠纷。
当前,应根据我国社会矛盾的特点,抓紧健全和完善以保护公民权益,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加强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四大类法律制度。
第一类是保护公民权益类法律制度。法律是各种利益的调节器,从这个意义上说,几乎每一部法律都涉及到对公民权益保护的问题,因而每一部法律的制定都要考虑到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注重保护公民的权益。不过,这里所指的保护公民权益类法律制度,主要是以保护公民权益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重点是加强公民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公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利益损失补偿方面的立法和制度。
第二类是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类法律制度。对公权力的立法规范和制约,是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也是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虽已制定了一些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的法律法规,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仍相对薄弱,需要加大力度,尽快建立健全规范权力授予、行使、监督和责任追究全过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法律体系。
第三类是加强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类法律制度。[48]在劳资关系纠纷、安全事故纠纷、环境污染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医患纠纷、教育纠纷等各类纠纷中,由于纠纷双方的实际地位强弱不等,强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弱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类纠纷不但数量多,而且有些转化为政府与弱势群体之间的矛盾,这与当前我国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类法律法规缺位、滞后和规定不合理有直接关系,需要将其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立法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