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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治建设三十年回顾与前瞻

  

  总结我国30年法治建设的主要作用和重大成就,基本形成了以下几条宝贵经验:一是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二是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规范制约公共权力和保护扩展公民权利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三是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四是始终坚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整体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五是始终坚持制度变革与理论创新互相促进、互动发展。六是始终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积极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继续认真坚持和不断丰富这些宝贵经验,对我们深刻认识和正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规律,在新的历史起点加快推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关于我国法治建设未来发展的宏观思考


  

  我国的改革开放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国的法治建设也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从新的历史高度出发,更加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旗帜,全面规划和加快推进今后较长一段时期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努力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到新水平和新阶段。


  

  (一)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出发,把法治放在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全局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加以推进


  

  改革开放30年来的实践表明,制度的改革、完善和确立,是国家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基础。我国30年来之所以能取得巨大成就,关键就在于我们一往无前、一以贯之地进行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改革本质上就是自我革命,就是“变法”,就是旧制度的革除和新制度的建立。没有30年的制度重塑和创新,社会主义中国就不可能迸发出空前的活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不可能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中国人民就不可能创造出经济社会发展的奇迹。对于制度的意义和价值,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有着极其深刻的论述。他明确指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41]。对邓小平的这一名言,大家都耳熟能详,但对其作深入分析和具体诠释却一直付之阙如。


  

  制度之所以更带有根本性,是因为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对改革开放路线、方针、政策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明确规定,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进方向、基本制度和行动依据的根本确立;制度更带有全局性,是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面积辽阔、人口众多、地区差异很大的多民族大国,只有严格厉行制度,才能实现国家统一、法治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避免各自为政和各行其是;制度更带有稳定性,是因为科学的制度是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基石,具有刚性、规范性和可预期性,不随少数人主观意志的改变和经济社会局部情况的变化而轻易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制度更带有长期性,是因为宪法、法律等是遵循严格的民主程序制定的,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是对实践中形成的成功经验和改革成果的确认与总结,一经颁布和施行,便具有持久的约束力和导向性,可以保证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和党与国家的长治久安。


  

  客观分析我国法治发展的现状,虽然在过去30年中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面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我国法治建设尚存在着四个不适应:一是法治建设在力度和措施上与制度所具有的根本性、全局性地位还不相适应;二是制度供给在质量和数量上与党的理论创新步伐和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还不相适应;三是制度执行在公正和高效上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望还不相适应;四是制度遵守在自觉和普遍上与制度所应有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还不相适应。


  

  邓小平早在1992年初巡视南方的讲话中就曾经断言:“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42]这是一个十分重大、十分有预见性的全局性和战略性判断。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们要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届时不仅经济要更加发展,而且民主要更加健全,各方面制度要更加完善,依法治国方略要深入落实。这与邓小平断言的时间基本吻合。显然,这是一项十分紧迫和艰巨的任务。制度的核心是法治,制度建设的重点是法治建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把思想认识从重经济建设、轻法治建设的观念中转变过来;把法治建设从重立法、重形式、重宣传,轻执法、轻落实、轻效果的倾向中转变过来;把法治工作从重治民、重处罚、重管理,轻治官、轻教育、轻服务的方式中转变过来。要牢牢抓住制度建设这个根本,把法治放在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来谋划和推进,像注重经济建设那样注重法治建设,像规划部署经济工作那样规划部署法治工作,像考核评价经济发展成绩那样考核评价法治发展成绩,在重视程度、领导力度和推进速度上都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与责任感,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局面。


  

  (二)要把法治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方式,既要重视科学发展的观念转变,更要重视科学发展的制度供给和制度保障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既是一场深刻的观念变革,更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创新。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把自己的思想从各种不符合、不适应科学发展的观念中解放出来。然而,观念的变革很容易受到旧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影响与束缚,容易出现反复、停顿,甚至发生逆转。因而,我们更要善于建立一整套支持、推动和保障科学发展的长效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把科学发展建立在制度化的基础上,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内。[43]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要把法治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方式,关键是要围绕这四个方面,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提供具体而有效的制度供给和制度保障。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这就要求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决革除各种不利于发展的机制和制度弊端,让发展的活力竞相迸发,让创新的源泉充分涌流;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就要求必须加快完善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使人的尊严、价值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使人民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和主人翁作用得到完全确立;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这就要求必须以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就要求必须通过经济布局、发展规划、职能转变、财政支持、权责配置、干部制度、奖惩机制等一整套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来保证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国外的和谐协调发展,保证中央与地方关系、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统筹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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