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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治建设三十年回顾与前瞻

  

  (二)保障公民权利和人权—确立以保障公民权利和人权为根本目的的法治理念,健全公民权利和人权法律制度,不断加大保护公民权利和人权的力度


  

  归根到底,一个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发展公民权利和人权,增进社会福祉,实现人民的幸福安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把消灭贫穷落后,让每个人享有充分的权利和人权作为不懈的奋斗目标。过去30年,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30年,也是我国公民权益得到最大改善的30年;与之相适应,又是通过法治不断加强公民权利和人权保障的30年。通过法律对公民权利和人权的确认、宣示与保护,我国公民权利和人权保障事业不断制度化、体系化和成熟化。


  

  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曾把人权看作是资产阶级的专利,排斥人权的提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们逐渐克服了对人权问题的片面看法,深刻认识到保障公民权利和人权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从而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较为完备的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和人权的法律体系。1982年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之前[30],突出了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和优先性,并详细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基本权利;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31],在我国宪法中首次确立了人权保护原则。30年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把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各项基本权利和人权具体化。通过制定《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落实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通过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产品质量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人身自由、人身安全和人权尊严等不受侵犯,通过制定《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通过制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等法律保护公民的劳动权益,通过制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通过制定特定群体保障法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与此同时,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参加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22项国际人权公约,以此不断促进和提高我国人权保护的水平。在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共同推动和保障下,我国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使人权事业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同步协调发展,取得了历史性进步[32],我国人权保护状况有了根本性改善和提高,与30年前相比,绝大多数中国人享受着以前根本无法想象的物质生活和各项自由。


  

  (三)保障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实现正确的政治路线的法治化,保证国家权力平稳交接,不断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制度,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沿着正确道路发展的根本保证。法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始终以保障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为己任,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我国现行宪法确认和构建了我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33];建立与我国国体相适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4],并通过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国家机构设置及职权配置的制度化;建立与我国国体相适应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35]。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写入宪法,将其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置于同等地位,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大基本任务。[36]我国现行宪法确认了村民自治制度[37],《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则进一步对其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30年来,我国村民自治取得了巨大进步,逐步形成了形式灵活、内容广泛、规范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村民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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