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在程序方面,《条例》规定了强制备案制度与特殊情形下的批准制度。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商事权利,本质上是私权利,追求意思自治,政府不宜对其实行行政许可,但如果赋予经营者完全的自治空间,则无疑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鉴于此,《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具体说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市场计划书、表明其符合成熟经营模式和足够经营能力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上述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如果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通过这些规定,在商业特许经营的主体资格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防止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企业打着特许经营旗号混入特许经营行业。

  
  二是特许经营的行为规范风险。如果说主体资格的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市场准入环节,那么,行为规范风险则主要存在于特许经营的整个过程。对此,《条例》从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的服务和费用以及特许经营权之转让等方面,界定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权利义务。在特许经营合同方面,《条例》要求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包括的条款主要有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期限方面也专门作出了规定,即除非被特许人同意,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则不适用该规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