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捕公判的“人民司法”色彩
公捕公判,其本身亦具有浓烈的“人民司法”的色彩。“人民司法”现象出现于我国解放初期,当时鉴于严峻的阶级斗争形势和出于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的需要,国家把公安、司法等部门视为人民专政的刀把子,对敌人进行无情打击。当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上述做法是阶级斗争的需要,在当时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文革期间,国家却错把这种对付敌人的“法律恐怖”用于了人民内部,造成了一大批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今社会,剥削阶级作为一个独立的阶级已经不复存在,经过长期的和平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已经不适宜再采用这种“人民司法”的做法。司法的民主化和法制化,不应片面地理解为公捕公判和人海战术,而是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审理。由此观之,前述所言执法部门欲通过公捕公判收到的“号召群众揭发和打击犯罪”之效果,无疑具有浓烈的“人民司法”色彩。
三、对公捕公判合理性的质疑
公捕公判还得接受合理性的质疑。在法治社会,我们在尊重大多数人的意志的同时,也应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保障,即使是犯罪嫌疑人、罪犯的合法权益,也必须得到保障,否则就可能产生“多数人的暴政”--只要多数人同意,就可以任意剥夺他人的基本权利。“公捕”首先就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
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公开逮捕犯罪嫌疑人,实际上就是将这些犯罪嫌疑人当作罪犯展示给公众看,无异于已经在事实上给他们定了罪。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固然令人憎恨,但在经法院审判之前,犯罪嫌疑人仍需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这不仅是法治社会、文明社会的要求,也是作为体现人类共同意志的国际公约的要求。因此,公捕其实是有罪推定思想的延续,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不仅如此,公捕公判亦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的侵犯。让犯罪嫌疑人公开亮相的公捕公判大会,实属对犯罪嫌疑人的“羞辱大会”,即是以损伤犯罪嫌疑人“脸面”的方式达到震慑犯罪行为的“羞辱式执法”。在这种方式下,执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予以示众,使其受到众人的唾弃,让其不能抬头做人,今后耻于见人,丧失了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其人格尊严荡然无存。可见“羞辱式执法”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名誉、人格尊严在内的人格权。其实在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理念和价值观逐步深入人心的当今社会,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人格权等基本权利予以适当保护的例子并不少见,比如,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给他们戴上头套;新闻报道不透露未经审判的嫌疑人的姓名,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特别处理等。前些年,在安徽阜阳市清河广场举行的一场公捕公判大会上,有关机关给24名犯罪嫌疑人戴上口罩,这种做法无疑也出于对他们人格的尊重。这些做法不仅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接轨,更显示了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和发展。不过令我们感到遗憾的是,最近的公捕公判大会,有关机关似乎连口罩都懒得准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