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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

  
  五、 对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目前,我国网络游戏产业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但是层出不穷的模仿、抄袭事件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这个朝阳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缺乏有效的法律调整在客观上造成了这种现象的盛行。因此,要扶植这样一个新兴产业的发展,必须加强探索对网络游戏产业的法律保护途径。根据笔者的执业经验,目前发生的不少网络游戏纠纷其实与早期阶段的合同管理疏忽不无关系。在目前还不能找到比著作权保护更有力的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从规范网络游戏产业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网络游戏委托开发合同

  
  有力的知识产权条款包括:

  
  1、明确知识产权的所有权。通常来说,委托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受托人将其对开发游戏(包括源代码和目标程序)的所有权利(包括版权、数据库权和其他权利)转让给委托人,并承诺不主张对开发游戏的精神权(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样可以给委托人今后修改开发游戏提供灵活的空间。此外,受托人还需保证开发的游戏(不包括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将对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保密协议。有些情况下,委托人需要向受托人提供与开发游戏相关的一些保密信息,如开发游戏的名称、主题、用途、素材、拥有者等。此外,开发的游戏上市前亦应严格保密,否则一旦为竞争对手知晓,将会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3、对游戏开发人员的合同约束。如由受托人与有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与不竞争协议。鉴于游戏行业人员的流动性较大,由此潜伏着泄密的可能性。如果委托人督促受托人与其开发游戏的员工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到同行业竞争者处工作,可以间接起到降低泄密机率的效果。同时,出于灵活性和安全性考虑,受托人可以分期(如按月)向负有不竞争义务的员工支付合理补偿,这样,如果受托人根据其商业判断认为员工的不竞争义务可以提前终止,后续的补偿便不再需要,从而避免了一次性支付带来的未来要求员工返还部分补偿的问题。同时,分期补偿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督促有关员工持续履行不竞争义务,减少道德风险。

  
  此外,委托人还可以要求受托人将开发游戏的员工信息(包括签署的保密协议/不竞争协议)提供给委托人,并将该等员工离职的情况报告给委托人,以便委托人进行监督,及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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