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一般情况下,最具有说服力、因此使得自己不喝酒具有正当性、别人也觉得公平正义的理由是:“我开车了”。持这种主张的人的意思是说,开车的人一个标准、不开车的人一个标准。而一般情况下,大家都会接受这种标准。其原因可能在于,第一,有没有开车的分类标准是可观察的;第二,开车仍喝酒的后果会很严重。第二个理由可以解释,为什么北京大家会接受“开车不喝酒”是公平正义的,而在很多较小的城市,即使开车了,也仍会被要求喝酒,原因在于那些地方,酒后开车可能的后果,没有北京这样严重。
看来,喝酒的问题,与我们对公平正义的感受、与我们法律对很多问题的处理是有关系的。
在此可以有几个推论:
第一,公平正义的问题是随时都可能碰到的。日常生活中的很多事情及其处理效果,经常被人们拿是否公平正义加以衡量。
第二,公平正义的问题是复杂的。
著名的法学家凯尔逊说,“为了正义的问题,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宝贵的鲜血和痛苦的眼泪,不知有多少杰出的思想家、从柏拉图倒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题依然未解决。”[2]
之所以如此,根据郑成良教授的研究,认为有三方面的原因。其中一个原因,他认为是公平、公正和正义概念本身构成了一个障碍。公正和正义是一个具有高度抽象性的概念,而且这些概念背后并不存在一个与之相对应的固定不变的实体和纯客观的指称对象。正是这一点使它与生物、力、能、速度等同样抽象的概念区别开来。关于后面这一类概念,人们很容易取得一致的理解,即使发生争议也存在解决争议的可能性。而公平、公正、正义的概念则不然。公正和正义的指称来源于人类的想象力(如同数学概念一样),而且,在词的使用过程中,它的具体指称高度依赖于陈述者个人精神世界的特殊结构和特殊性质(数学概念则与此不同)。于是,我们会看到“正义”一词既可以被用来指称“梁山好汉”等人“替天行道”的抢劫行为,也可以用来指称对抢劫者的审判。在相同的语境中,随着陈述者的不同,它的意思也可能不大一样。[3]
第三,公平正义是具体的、是可以被感知的。
尽管我们无法通过定义的方式、通过构成要件的规定,确定一个标杆来判断某一事件的处理是否公平正义,但是,对于每个人而言,公平正义是具体的、是可以被感知的。或者说,人们是通过具体的事件来感知社会的公平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