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2 运用
《反垄断法》规制未来联赛转播权买卖的设想
在欧洲国家的足球协会/联盟集中出售转播权引起的
反垄断法上的问题,如集中出售、独家协议和集体购买,是否也会同样发生于中国呢?
笔者认为,鉴于目前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环境恶劣、质量堪忧,对球迷的吸引力大不如前,因此其比赛转播权能否构成单一市场产品值得怀疑。从电视台的角度来看,职业联赛的转播权不仅不如中国国字号球队的比赛转播权更有诱惑力,甚至转播欧洲高水平职业足球联赛的也比其更具“钱途”。因此,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转播权目前还不具备不可替代性,至多仅是笼统的足球比赛转播权市场的一部分。根据这一市场界定,中国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买卖上的实践对相关市场的影响恐怕尚不足以引起反垄断法的干预。
尽管如此,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仍有很大的改善余地。在不远的将来,随着职业足球联赛质量和声誉的提高,联赛转播权完全可能构成单一产品市场。况且转播权必须建立在电视产业市场成熟的基础上,我国的GDP世界排名第6,而电视产业对GDP的贡献却排在40位之后,因此发展余地也很大。[14]待这些条件逐步具备之后,将真正产生对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权的竞争,
反垄断法上的问题也会随之产生。因此,通过对职业足球联赛转播所可能引起的
反垄断法问题做一理论分析可以起到未雨绸缪的作用。
笔者认为,未来如果中国足协继续将中国足球职业联赛转播权进行集中出售,可以认定为是各俱乐部协商一致的结果,因其具有限制各俱乐部间在转播权转让市场上的竞争、减少可供转播的比赛场次等消极影响,从而构成
《反垄断法》第
13条下的横向垄断协议。不过,鉴于集中出售方式不仅有利于塑造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品牌形象,也有助于通过促进各俱乐部间的经济上的平衡来达到维持竞争平衡的作用,只要对集中出售方式做一些修改,比如允许各俱乐部将未能由中国足协售出的有自己参加的比赛转播权自行出售,即有可能根据
《反垄断法》第
15条取得豁免。
而独家转播权协议则不仅有可能导致转播权出售价格远高于其正常的市场价格,从而限制了中小转播机构进入足球转播市场的机会,还有可能导致普通球迷收看比赛的成本增加,因此构成了
《反垄断法》第
14条下的纵向垄断协议,且不能根据该法第
15条的规定取得豁免。笔者认为,待市场成熟时,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也可借鉴欧洲冠军联赛和英超联赛的做法,在转播权出售方式上引入招投标机制,并设计多个转播包,使联赛转播权能为更多的转播机构得到。
3.3 俱乐部关联关系
近年来,随着一些“资本大鳄”进入足球市场,中国职业联赛俱乐部也开始出现关联关系的现象,所谓“实德系”和“健力宝系”的叫法由此而生。这其中,“实德系”经过中国足协的调查已经得到了确认。
3.3.1 “实德系”问题的始末[15]
2002年初,大连大河投资公司宣布以400万元的低价购买了全兴足球俱乐部全部股权,更名为四川大河俱乐部。中国足协一开始认定四川大河俱乐部的注册资格有效,但随后其调查证明大连实德、四川大河、大连赛德隆(当时是甲B联赛的球队)三家俱乐部存在工作人员在各俱乐部间相互任职、股东相互入股的问题。这仍引起了其他各家俱乐部的强烈反应,他们认为,“一家企业拥有两支甲A球队,对联赛的公平竞争形成了隐患”。根据当时的《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竞赛规程》第8条第1款的规定,“除非中国足球协会的认可,任一俱乐部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俱乐部的股份、成为另一俱乐部的会员、参与另一俱乐部的管理或有影响另一俱乐部决策的任何权力”。在中国足协的要求下,大连实德集团又先后将大河俱乐部转让给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冠城集团。但从揭露出的事实来看,冠城集团虽然在法律形式上已经与实德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冠城俱乐部的所有开支和人事任免都来自实德集团的操控,甚至球员的队服发放都要通过实德俱乐部总经理林乐丰的签字才有效。尽管如此,四川冠城俱乐部仍在2004年通过了中国足协的注册,当年实德队与其之间的比赛毫无悬念可言。2006年1月,中国足协向“实德系”有关各方发出公函,要求必须完成冠城俱乐部的转让,否则将禁止四川冠城队参加2006年的中超联赛。在这种情况下,实德集团与四川足协终于达成了冠城俱乐部的转让协议,存在了4年的“实德系”终于土崩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