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效行为理论之商法适用及其限制

  
  2009年2月28日上午、下午于上海
————————
作者联系方式:
QQ号码:68190161
电子信箱:tsageng@sina.com
法律博客:http://tsageng.fyfz.cn

【作者简介】
李绍章,笔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教师。
【注释】李绍章,笔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教师。
学者认为,“法律行为概念是德国民法学家的创造,有一个形成的过程,并非一开始就是现在的含义”,参见李锡鹤:《民法原理论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08页。法律行为概念由德国人创造,已成通说,但究竟为何人所创,学界尚存分歧。依民法学者研究,现代民法学意义上法律行为概念首创者为潘德克顿体系创始者海瑟,他在1807年出版《民法概念——潘德克顿学说教程》一书中,首次把法律行为概念之内涵解释为设权意思表示行为。继后,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创立法律行为完整理论体系,并把法律行为概念之内涵精确阐明为“行为人为创设其意欲法律关系而从事意思表示行为称为法律行为”。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19页。但也有学者认为,法律行为一词,最早见于德国19世纪法学家丹尔?奈特尔布拉德于1748年出版的《实在法学原理体系》第一卷中。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页。还有学者认为,法律行为为胡果所创,参见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4页。本文无意考究法律行为渊源,本文作者亦未对法律行为起源作过专门研究,故无法给出个人观点或对已有观点之赞成或反对态度。我国《民法通则》颁布前,学者对法律行为涵义认识不一,《民法通则》颁布之后,因“民事行为”(《法国民法典》第450条使用“民事行为”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之降生,以及“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说”的立法判断,使法律行为涵义之认识分歧趋向巨大。鉴于此种法律术语尴尬,徐国栋教授认为,“极端追求词语的确定化往往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相反,承认词语一定范围内的模糊性,倒更符合事物之间彼此界限模糊的客观情况”,是故,1994年《蒙古民法典》、1995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同年的《越南民法典》,都使用“交易”(transaction)的概念取代法律行为概念。参见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页。关于对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以及民事法律行为认识上之分歧,具体可参见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4—128页。另,关于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之专著论述,除前引董安生教授著作外,亦可参见尹田:《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宋炳庸:《法律行为辩证论》(延边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等。
此多为台湾地区民法学者之定义,可参见史尚宽所著之《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王泽鉴所著之《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0页)和《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郑玉波所著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等。
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86页。
但民法对无效行为未明确设定一般标准,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20—521页。
中国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亦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者除外。
此外,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之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者,决议无效。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者,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李绍章:《能力制度之商法处理特性》,载《法律博客》,2009年2月8日“土生阿耿”法律博客。
参见赵旭东主编:《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43页。
杨峰:《商行为意思表示的瑕疵和表示方法问题探讨》,载《长白学刊》2005年第1期,第44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1页。
刘凯湘:《合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参见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
司玉琢主编:《海商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页。
此外,商事法律制度中对行为无效之判断,还会受到申请人权利行使程序之限制。例如,中国公司法规定,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撤销之诉讼,法院可应公司之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然民事行为无效或撤销之请告,则通常不见此权利行使程序要求。
伊夫?居荣:《法国商法》(第1卷),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5页。
乔?S.克劳斯&史蒂文?D.沃特主编:《公司法与商法的法理基础》,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1—22页。
范健、王建文:《商法的价值、源流及体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3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