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为什么法经济学?

  
  回到传统的民法领域。假如没有对公地灾难和交易成本的认识(Gordon, 1954; Coase, 1960; Demsetz, 1967),那么我们就无法回答为什么需要物权,需要多少物权,应该以何种方式取得物权。而现代的知识产权则完全是人类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的而创制出来的“无物之物”,撇开背后的经济动因,知识产权法则将沦为行尸走肉。合同法又是什么?无非是任意规范的集合,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之时便自动进入其合同。那么,为什么当事人会对某些事项留下空白呢?法律应当如何补充这些空白呢?而面对法律不同的补充方式,当事人的交易对价又将如何调整呢?要回答这些基本的合同法问题,不考量合同交易背后的经济动因和市场结构几乎也是不可能的(Goetz & Scott, 1985; Ayres & Gertner, 1989)。而在侵权法领域,面对如何调动人们尽到有效的注意,如何有效地分散风险等问题,甚至在法经学诞生之前,现实主义的法官们就已经认识到经济因素的重要决定作用了(著名的汉德公式)。应当承认:对于侵权法,不考虑经济关系而注重传统的道义论(deontology)仍旧是一种可能的途径,只是此种研究途径很容易陷入教条,从而令法现实主义者不满。

  
  在公法领域,除了各种行政管制法规必须对其所管制之行业的经济形态有深入了解之外,经济学的公共选择理论(public choice theory)系统研究了人们对政府提供之公共品的选择偏好,以及政治与金钱的关系等直接涉及政治活动之经济背景的问题。倘若法律不顾这些研究成果而独行,则其有效性也会打上很大的折扣。

  
  尽管法经济学并非对法律调整的所有社会生活领域都有不可或缺的,或者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至少对于人们的物质生活而言,法经济学将法律规则还原到了实际生活之中,成为了沟通法律与生活的桥梁。因此,要研究涉及这部分生活关系的部门法学,避免闭门造车、不切实际,则万万不能忽视法经济学。

  
  “鱼”、“渔”之辨

  
  除了直接研究法学的实体问题,法经济学还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有效的研究方法。法学虽然已有数千年的历史,而反思其方法则实在匮乏。抛开三段论以外,法学者几乎没有掌握其他方法来研究法学的核心问题——如何制定、解释法律。因此,法学家对基本法学问题的回答本质上没有脱离2000年前亚里斯多德的时代(Cooter & Ulen, 2004)。研究方法的不发达严重制约着法学的发展。在中国,回首30年,法学家对中国社会变革的推动作用似乎非常有限,著名的法学家往往比其同时代的其他社会科学家——尤其是经济学家——声音微弱得多。缺乏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也许不能不说是一大原因。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