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政勋教授则从语言学角度认为,
刑法解释不能离开正当性的要求,
刑法适用更应该强调正当性的价值。解释者应该往返于案件事实和
刑法文本,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间,沟通主体和客体,实现解释者和
刑法文本的“视域融合”,实现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统一。进而指出,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说,“作为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解释者必须把握立法者从形形色色的行为中挑出作为犯罪科处刑罚的实质的、正义的标准,使根据正义的标准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都是犯罪,使相同的行为在
刑法上得到相同的至少是相似的处理。”实质解释论并不是仅仅强调对入罪的实质解释,即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都按照犯罪处理,同时也强调对出罪的实质解释,将不应该予以刑罚处罚,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这里的“正义标准”,既不是司法者的偏见和想象,也不是虚无飘渺、玄之又玄的哲理或者格言,这里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不应该予以刑罚处罚”“不值得科处刑罚”,其判断标准既不是司法者的主观臆断或者虚谈妄议,也不是领导人的“龙颜震怒”、媒体的口诛笔伐或者民众的汹汹群情,而是根据全体法律文本的整体精神,根据
刑法文本的独特价值、根据
刑法文本和其他法律文本相通而又相异、互相联系又互相影响的特性而做出的法律判断。一切应当从文本出发,一切应当向文本回归。 刑法学人,包括实务界与理论界,既应该反对只追求实质合理性而蔑视形式合理性而无视实质合理性的法律教条主义——正是法律教条主义才导致了现代法治的困境。
【作者简介】
胡月军,男,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法学硕士。
【注释】陈兴良主编:《刑事法治的理念建构》,载北大法学院编《刑事法治的理念建构》,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1页。
参见张明楷《
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02年版。第121页以下。
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人大出版社06年版,第69—70页。
参见梁根林主编:《全国中青年刑法学者专题研讨会文集
—刑法方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4页。
刘艳红《犯罪论体系:范畴论抑或目的论》载《中国法学》08年第1期。
刘艳红:《犯罪论体系:范畴论抑或目的论》,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
参见张明楷:《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载《法学家》2008年第4期。
张军:《坚持罪刑法定同时还需防止教条》,载《检察日报》2008年10月16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