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的犯罪论会在成文刑法规范的约束下,在坚持形式解释的必要条件之下,从是否存在值得处罚的法益侵害性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犯罪,而不是盲目地追求缩小
刑法处罚范围,更不是随意地扩大
刑法的处罚范围,从结果上看,实质的犯罪论可能会导致
刑法处罚范围的缩小,这可以将不值得以犯罪论处的行为排除在
刑法之外;实质的犯罪论还可能扩大
刑法处罚范围,但却会有利于维持罪刑法定原则的构成要件的定型性。总的来说,坚持实质犯罪论导致处罚范围扩大或者缩小的结果,并不是实质的犯罪论自身的问题,而是因为实质的犯罪论不可避免地会使用
刑法缩小解释或者扩大解释等不同解释的问题。”“这种实质的犯罪论不会如同批判它的人所担心的会一味导致
刑法处罚范围的扩大,也不会被提倡它的人盲目地认为会一定导致缩小
刑法处罚范围,事实上,扩大或缩小处罚范围问题固然敏感而且重要,但是,这不是问题的全部,也不是问题的关键,因为,并不是缩小处罚范围都是合理的,扩大处罚范围则都是反理性的,比选择扩大解释还是缩小解释更为重要的问题是,扩大了的或缩小了的处罚范围本身是否科学合理,是否能够反映出‘社会和时代发展的历史要求、目的与价值取向’这才是问题的核心。”
“实质的犯罪论决不流连于罪刑规范的字面含义,而是透过
刑法条文晦涩文字的背后,击穿所需评判之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内在。在构成要件定型性的约束下,深切关注基于处罚必要性和合理性来考虑处罚那些值得处罚的行为,以将不应该处罚的行为排除在
刑法之外,并将该处罚的行为纳入
刑法的处罚;以及基于构成要件的定型性,反对罪名与构成要件相分离的做法。反对通过损害构成要件的定型性来片面满足
刑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做法,因此,实质的犯罪论所主张的处罚值得该处罚的行为的核心命题,还包括按照所适用条文的构成要件之罪名来追究值得处罚之行为刑事责任的形式要求,从某种程度上说,实质的犯罪论甚至比形式的犯罪论更加‘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