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死刑案件公开审判问题研究

  

  我国死刑案件二审可以研讨的问题还有一些,例如,二审是否是“强制性”问题。上诉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国家为了司法公开设置的一项保障。对于一般而言,被告人可以选择上诉或不上诉;对死刑案件而言,被告人如果选择不上诉,则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就失去了一道保障。所以一审中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考虑强制上诉或自动二审,这一点也是与联合国关于死刑案件的要求相一致的。[21]目前,我国一审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上诉还处于选择状态,因此有必要就此问题的改革进行进一步研究。


  

  6.死刑案件的复核公开问题


  

  从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对于保证死刑案件质量,保障人权,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统一死刑适用标准具有重大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之后,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范死刑复核程序的文件,其中确立了提讯被告人、调查核实证据、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程序环节,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


  

  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统一行使之后一年多来,取得了不少成绩和经验,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在公开审判方面比较突出的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和方式问题。


  

  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不太清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运行基本上是法院的单方行为,控辩双方无法充分参与,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行政化裁判程序。在死刑复核中提讯被告人和调查核实证据都是由法院单方进行,控辩双方无法参与,亦无法对所获证据进行质证,控辩双方无法就对方的意见和主张进行对质和反驳,由于没有开庭审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无法出庭支持公诉,使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对复核情况知之甚少,其列席审委会会议变得没有实际意义。行政审批程序属于首长负责制,审判程序属于法庭独立审判。在目前死刑复核行政化的情况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死刑复核工作的各级领导需要对每一个死刑案件的复核作出决定,承担着巨大的工作量和责任,这无论是从案件质量角度和个人的承受能力角度都需要改善。


  

  不难看出,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之种种弊端都源于其行政化定位。因此,有必要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总的来说,这种诉讼化改造就是要改变死刑复核方式的单一性、行政性,将开庭审方式纳入到死刑复核程序中,作为现行书面审的补充,实行书面审和开庭公开审判相结合的复核方式,赋予控辩双方申请开庭的权利并且明确行使该申请权的条件。对于事实证据方面和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可能影响到死刑正确适用的情形,控辩双方有权申请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复核,使双方能够在公开的法庭上就是否应判处死刑进行举证、质证,发表意见、陈述主张并相互辩论。


  

  根据我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死刑复核程序属于“第三编审判”之下,也就是说,现行法律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是属于审判程序中的一个阶段。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回死刑核准权以后,应当根据刑事公开审判的一系列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对有必要开庭的案件采用开庭公开审判的方式,使诉讼双方能够参与,特别是保障被告人能够在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行使辩护的权利。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在淡化了其行政化色彩,增强了以正当程序为标准诉讼化改造之后,不仅死刑复核程序得到了完善,死刑案件的质量也将进一步提高,我国死刑案件的公开审判程序将在每一阶段得到全面落实。


  

  四、结语


  

  世界各国对死刑存废有不同意见和做法,在现阶段这应当由各国根据国情决定,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案件应当符合国际法和国内法所确立的公开审判的原则,如果国内有关死刑公开审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或不利于死刑案件的公开审判,则有关国家应当采取步骤改革国内的立法和实践。我国死刑案件公开审判的立法和实践与国际法中有关公开审判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