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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公开审判问题研究

  

  1.死刑案件公开审理的准备工作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以上规定是我国刑事诉讼公开审判的具体规定和根据,适用于包括死刑案件审理以内的刑事诉讼案件,这个规定对案件的公开审理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可能影响不大,但对于死刑案件的审理可能影响较大:


  

  该条第一项是“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建议改为“选择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告知诉讼参与人”。理由是现有的规定忽视了诉讼双方,特别是被告人的申请回避的权利。“确定”一词有已经决定的意思,而合议庭的成员对于被告人是否被判死刑有重要影响,为了保障被告人在公开审判中的回避权,在被告人未行使回避权之前,只能是合议庭可选择的成员。这个选择名单应当提前告知诉讼双方,特别是被告方。因为作为公诉方的检察院经常与法院的审判人员和陪审员一起工作,可能事前就有了解,而作为被告人通常对审判员和陪审员都是第一次接触或不了解,因此需要提前告知,以便事先了解,从而在公开审判时能够有效地行使要求回避的权利。


  

  第二项是针对被告人的,条文只说在开庭至迟提前十天送达起诉书副本,并没有说通知开庭时间及地点,根据第四项的规定可以理解为至迟在开庭三日前送达开庭通知。以上时间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可能是够用的,但由于死刑案件的重大和复杂性,提前三天可能是不够的,因此有必要延长到开庭前至少二十天通知被告人。对于死刑案件中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被告人,法庭应当为其指定法律援助。被告人应当有时间了解为其指定的法律援助的律师,律师也需要时间了解案件,做好辩护准备,这些工作对死刑案件而言在十天之内完成可能比较紧张,因此建议改为至迟提前二十天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并为未聘请律师的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的律师。


  

  第五项是向社会公开,但该法律没有规定先期公布的方式,传统的方式是在法院门口张贴布告,这种方式的效果极为有限,住在法院附近的居民可能看到公告,但也许熟视无睹,而对案件感兴趣的人每天到法院门口去看公告有不少困难和不便。现在网络比较便利,如果能在网上公布案件的审理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案由等信息将极大促进公开审判的公开程度。从设备和技术角度而言,这可以毫无困难,实践中也有这么做的。笔者查阅了“北京法院网”,其中有“开庭预告选播”一栏,既然是“选播”,可能并不包含全部案件,笔者也没有看到其中有任何有关死刑案件审理的信息。如果采用网络公开的方式,凡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全部提前公告,公开审判的死刑案件审理的时间、地点、法庭等信息更应当提前预报以便被告人的亲友和社会各界旁听。


  

  该条也没有规定通知被告人家属,死刑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不仅牵涉到被告人的生命和其他利益,也牵涉到被告人家属的利益,例如被告人家庭成员的赡养、扶养和抚养问题、财产的处理和继承问题,等等。因此死刑案件被告人的直系亲属需要到庭了解情况。


  

  2.死刑案件审判中的旁听


  

  公开审理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审判。我国的法院旁听受到一些限制,例如法庭的容量有限,而要求旁听死刑案件的人数太多。这样有可能使一些想旁听死刑案件的人没有机会到法庭旁听,从而影响了公开审判的效果。在笔者考察访问过的很多国家,从基层法院到国家的最高法院,在工作时间内对任何人开放,不需要任何证件,可以旁听任何正在公开审理的案件。当然,旁听者必须遵守法庭纪律。为了改善公开审判的效果,我国的各级法庭应当进一步向公众开放,除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遵守法庭纪律之外不宜有其他限制。对于常常发生的因法庭空间有限而限制旁听人数的方式应当改正,如果空间不够容纳旁听人数,正说明案件的重要性以及公众的关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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