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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公开审判问题研究

  

  联合国关于“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菲利普。奧尔斯顿在其报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失踪和即审即决问题》[17]中指出:“相当多国家有关死刑的资料,通常蒙有秘而不宣的阴影。它们不提供有关处决或羁押在死囚区囚犯人数或身分的资料,向将被处决者或其家属提供的此类资料少之又少,甚至根本不提供任何资料。这种秘而不宣的做法不符合人权标准的各个方面。这种做法有损于许多保障措施,因为这些措施可能发挥作用,防止误判或滥判,并确保所有阶段都采用公平、公正的程序。这种做法剥夺了被判死刑者的人的尊严,因为其中许多人依然有权进行上诉,同时也剥夺了家属了解最亲近亲属下落的权利。”


  

  为了保障死刑犯本人的诉讼权利和其家属的知情权,应当向死刑犯本人和其家属提供定罪过程和执行处决日程的有关信息,包括:有关死刑案件的起诉书、证据材料、判决书、裁定书、上诉、要求从宽处理的申请、执刑的程序和时间安排问题等及时而可靠的信息。


  

  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也应当告知公众死刑案件的执行情况。通过公开死刑案件判决执行的信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亲友可以了解到正义已经得到实现,犯罪者已经伏法;公众了解个案的执行和国家死刑政策的总体的执行情况;有些可能犯罪的人可以认识到国家法律的威严,从而不敢以身试法。[18]


  

  三、我国死刑案件公开审判有关问题探讨


  

  公开审判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该法第152条规定了一审案件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况:“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以上原则适用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的各种案件,当然也适用死刑的案件。我国目前是保留死刑的国家,我国政府指出,“在全世界最终废除(死刑),这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并指出“每个国家都应根据本国国情和本国人民的愿望,决定保留或废除死刑。”[19]


  

  我国对死刑案件的处理比普通刑事案件更为严格,2007年3月9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其中第(三)段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死刑案件中必须“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既要保证案件实体处理的正确性,也要保证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必须始终坚持依法进行诉讼,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错误观念,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等诉讼权利,避免因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部门关于刑事案件公开审判的规定基本上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特别是联合国文件中对公开审判的要求。由于死刑案件属于重大案件,涉及到人的生命,死刑案件的公开审判要求是否应当比普通刑事案件的要求更严格或更高一些,如何在更高标准上进行死刑案件的公开审判,这方面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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